13日,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对外通报了去年发生在甘肃3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刑事和党纪政纪责任追究情况。此次通报共有44人被追责,其中7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起交通事故包括,庆阳环县“9·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当场死亡,9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连霍高速甘肃瓜州“8·2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2人当场死亡、3人抢救无效死亡,35人受伤;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3·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10人死亡、3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千万元。据统计,三起交通事故共造成36人死亡。
第一起事故情况:2014年3月1日20时许,李春燕、万超轮换驾驶沪D·05700号大型普通客车,乘载外出务工人员及孩子共59人(其中成人47人,儿童及婴儿12人),行驶至合作市卡加曼乡依毛梁路段256公里加200米处时,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10人死亡、35人受伤。
根据调查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纪追究以下相关责任人的刑事和党纪政纪责任:
一、已移送司法机关人员
1.李春燕,客车驾驶员,已被合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6年3个月。
2.陈冰竹,上海青竹连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已被合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5年6个月。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20名。包括丘北县客运站(新站)报班查验员、客运站相关负责人、云南省文山交通运输集团公司丘北分公司负责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周浦工商所负责人、甘南州政府官员。
三、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处理的人员有3名,其中包括客车另一驾驶员、云南省丘北县宏泽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总经理、云南省丘北县宏泽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原监事。
第二起事故情况:2014年8月25日16时,马克驾驶大客车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车站发出,于26日12时14分行至连霍高速公路处时,突然左拐冲撞中央隔离带后,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一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12人当场死亡、3人抢救无效死亡,35人受伤。
甘肃省事故调查组技术组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察、技术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根据调查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以下相关责任人的刑事和党纪政纪责任: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马克,大客车驾驶人,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人员
海晓勇,大客车实际经营人,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问责建议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对新疆四平商贸有限公司给予50万元经济处罚。
此外,建议行政问责的人员包括新疆四平商贸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乌鲁木齐市运管第六分局官员,甘肃省高速公路第二支队柳园大队民警等。
第三起事故情况:2014年9月6日,甘肃庆阳市环县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当场死亡,9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依法依纪追究以下相关责任人的刑事和党纪政纪责任:
一、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李世存,自卸三轮汽车驾驶员,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段振孝,庆阳福明园林绿化公司下属施工队负责人,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祁福明,庆阳福明园林绿化公司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建议给予政纪处分的人员包括了环县相关官员,以及环城镇相关负责人7名。
四、相关问责建议
1.建议庆阳市安监局对庆阳福明园林绿化公司给予50万元经济处罚。
2.建议庆阳市人民政府向甘肃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建议责成环县人民政府向庆阳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完)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