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网络擅播综艺节目可判赔50万以上

2015年04月15日 22:24   来源:人民网   张蕾

  综艺节目著作权网络侵权案的赔偿数额根据具体情节将最高可判50万以上。今天上午,北京市高院向社会公开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共十一个条款,对综艺节目性质的认定、综艺节目中各种权利的行使、综艺节目网络侵权案件的酌定赔偿、综艺节目模式等问题作出了指导性规定。

  近年来,北京法院受理的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在逐年递增,曾涉及“央视春晚”、“非诚勿扰”、“快乐大本营”等若干知名综艺节目。同时,综艺节目模式引进带来的节目互相模仿、同质化的现象也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并出现相应的纠纷。为统一执法尺度,北京市高院专门组织全市三级法院具有该类案件审判经验的法官组成调研组,展开深入调研。

  法院在调研中发现,涉及综艺节目网络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在审判实践中多适用酌定赔偿。因此,《解答》明确列举了适用酌定赔偿的考量因素,并且突破性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明显高于《著作权法》规定的50万元的法定赔偿数额的,可以根据具体情节酌定50万以上的赔偿额。

  此前,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因此,在酌定赔偿的问题上《解答》的突破性规定是一个亮点。

  综艺节目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解答》明确,如果综艺节目的模式属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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