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工业废铝灰倾倒在工厂外的小山沟里,长期积累后兰州劲源有限责任公司在此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达140吨。事发后,该公司负责人苏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永登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4月17日,该案在永登县法院开庭审理。据悉,该案是自今年1月1日新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兰州市环保局查处的首例移送司法机关并开庭审理的案件,该案打响了兰州市执行“最严环保法”的“第一枪”。
小山沟中非法倾倒工业废铝灰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初,苏某某在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得到相关环保部门批复的情况下,在永登县苦水镇大路村东山沟内,私自设立了兰州劲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苏某某从青海、兰州一些大铝厂收购其炼铝后的铝灰进行打磨分离,筛取能用的铝渣在小炼炉窑里用土法回炼成铝锭,将筛下不用的废铝灰通过机械传送带擅自倾倒在附近的一个小山沟里。
2014年底,环境保护、监察部门对兰州劲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在距离该公司约20米外的一个小山沟中倾倒了大量的工业废铝灰,有的已被黄土掩埋,呈现出黄土和铝灰的混杂色,沟底里还堆积着大量的灰色废铝灰。环境监测人员从检查现场的废铝灰中采样监测分析,现场废铝灰浸出液无机污染物(无机氟化物)浓度为515mg/L和532mg/L(2个采样点),均超过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中的无机氟化物标准限值(限值为100mg/L),倾倒在山沟内的工业废铝灰被确认为危险废物。
倾倒废物达140吨公司负责人受审
经侦查,2014年6月以来,苏某某的兰州劲源有限责任公司向永登县苦水镇大路村三社东山沟内非法倾倒氟化物含量严重超标的危险废物约140吨。2015年1月26日,兰州劲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苏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6日被永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4月1日苏某某被提起公诉,4月17日这起环保案件在永登县法院公开审理。
庭审现场,公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苏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符合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1年至2年,适用缓刑。对于指控,苏某某当庭认罪悔改,并表示今后努力清理已排放污染物,消除影响。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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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强硬的监管手段”是这部法规的最大亮点之一,加上配套出台的4个办法和两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构成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系列惩戒措施。先采用“上不封顶”的处罚手段进行经济制裁,仍不改正的可以查封扣押排污设施,更严重的限产停产,同时督促企业公布环境信息,公开曝光违法行为,对责任人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入刑。(西部商报 记者 樊丽 通讯员 张济民)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