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绍兴市柯桥区原副区长谢兴长受贿案做出一审判决,谢兴长因受贿1300余万元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4年7月,谢兴长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2014年12月11由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谢兴长在担任原绍兴县柯岩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主任、钱清镇党委书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及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滨城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土地使用权受让、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政府优惠政策享受和工程承揽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或索取滨城公司总经理周某某、晶宸公司负责人胡某某、日顺公司董事长章某某、柏盛公司董事长金某某、锦泰公司董事长陈某某等人的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300.2万元、美元1万元及欧元3000元。案发后追回赃款人民币65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谢兴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00.2万元、美元1万元、欧元3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部分事实具有索贿情节,予以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绍兴中院判决谢兴长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650万元赃款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未追回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并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