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凌晨2时许,22岁男子彭某召与朋友在大梅沙海滨公园游泳溺水身亡。彭某召父母遂状告深圳市大梅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梅沙旅游公司”)、深圳市大梅沙海滨公园管理处(以下简称“大梅沙管理处”)、深圳市盐田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盐田区城管局”),索赔105万余元。盐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求。原告不服上诉,此案12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一审 驳回原告索赔诉求
2014年6月15日凌晨2时许,彭某召与朋友张某、江某波、曾某及刘某石一同到大梅沙海滨公园游玩。凌晨4时许,江某波等人发现彭某召溺水,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同时通知大梅沙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大梅沙管理处的救生人员与江某波等人一同对彭某召进行救助。随后,彭某召被送往梅沙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为溺水死亡。
彭某召的父母遂将大梅沙旅游公司、大梅沙管理处、盐田区城管局告上法庭,原告认为,被告大梅沙旅游公司和大梅沙管理处作为大梅沙海滨公园的经营者、管理者,在管理、经营海滨公园的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疏于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大梅沙旅游公司和盐田区城管局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50933.3元。
本案一审盐田法院认为,被告大梅沙管理处为了保护公众安全,在园区内多个地方设置警示牌,内部制定了施救制度,聘请救生员设置救生岗,在公园的开放时间内提供义务的救生服务,利用广播循环播放安全提示及闭园提示。涉案事故发生后,大梅沙管理处也及时派救生员予以救援,并无延误救助之处。
法院认为,被告大梅沙管理处作为公益性质免费对外开放的海滨公园的管理者,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彭某召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认识到独自一人下海游泳所面临的危险,尤其在深夜,故其应自行承担行为后果。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诉 关闭公园后存管理空白
原告不服上诉,此案12日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上诉人认为,大梅沙公园管理处未尽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未依法设置医疗救护室、配备急救器材药品、聘请具备医疗救护资质的医护人员,同时未按规定关闭公园。“正常开门且不管理,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危险程度增加。”
此外,上诉人指出,大梅沙存在“关闭公园后管理空白”,管理处明知开放浴场的危险,明知救生、广播等服务已关闭,无任何防范危险发生的措施,让受害人等游客轻易从正门进入无安全保障的浴场游泳,导致危险因素增加。
此外,上诉人还认为被上诉人迟延发现危险,未积极及时抢救。被上诉人公园管理处设有较为先进的监控设备没能第一时间发现事故,其救生员脱岗,发现受害人出现事故及救起受害人的均非被上诉人公园管理处,并且公园管理处接到报告后十几分钟才有救生员到场,明显系迟延救助。被上诉人深圳市大梅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区城市管理局应对本案事故负相应责任,与被上诉人公园管理处负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