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骨质疏松的王女士在乘坐公交车时,因汽车突然启动而摔倒,造成骨折。王女士遂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近6万元。近日,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公交公司承担70%的责任,王女士自身承担30%的责任。
王女士称,自己某天乘坐公交车回家时,刚上车还没坐下,司机就开车了,导致自己摔倒。之后,其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右踝软组织损伤等。此后,医院又出具检查报告单,显示王女士右胫腓骨骨质明显疏松,较纤细。
公交公司辩称,王女士并不是在公交车上摔伤的。“当时王女士上车的时候,是被其爱人背上车的,并且王女士承认自身存在疾病,也不能证明其是在车上受伤还是在上车前就已经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王女士本身患有骨质疏松,自身疾病对此次骨折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法院酌定王女士需自己承担30%的责任,判决公交公司支付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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