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乌高速山东莱州段致12死交通事故8人被批准逮捕

2015年06月06日 09:3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备受关注的“荣乌高速烟台莱州段致12死交通事故”有了新进展,事故中涉事货车实际车主、押运员、驾驶员、股东等8人被批准逮捕,2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今日公布《关于荣乌高速烟台莱州段“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报告的批复》,根据该文件,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董忠民等24人被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月16日,荣乌高速莱州段发生一起四车连环相撞事故,其中一辆运送汽油的罐车碰撞后汽油泄漏起火燃烧,造成12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山东莱州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开展案件侦办,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经公安机关侦查,1·16荣乌高速事故中涉案罐车的运输、生产单位的责任人、货物托运人、罐体检测企业负责人、车主、驾驶人等8人因为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罪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被警方刑拘。事故中,罐车和越野轿车的驾驶员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本应刑拘,但因伤未愈,被警方采取了控制措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荣乌高速烟台莱州段“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报告的批复

  鲁政字〔2015〕123号

  济南、东营、烟台、威海、德州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同意荣乌高速烟台莱州段“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荣乌高速烟台莱州段“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责任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荣乌高速烟台莱州段“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依法依纪追究以下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崔国辉,冀JR2887重型罐式货车实际车主,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2015年2月3日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崔洪范,冀JR2887重型罐式货车押运员,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2015年2月3日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柳敬宏,冀JR2887重型罐式货车驾驶员,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因事故中受伤正在接受治疗,2015年2月26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4.张 勇,沧州临港广通运输有限公司股东,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2015年2月3日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5.张玉振,沧州临港广通运输有限公司股东,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2015年2月3日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6.李仁臣,济南泽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5年2月13日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7.刘明元,济南泽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生产技术人员,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罪,2015年2月13日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8.于明生,济南泽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5年2月13日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9.杨 亮,德州正科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015年2月13日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0.李榕晟,鲁K92039小型越野客车驾驶员,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事故中受伤正在接受治疗,2015年2月10日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1.李忠岐,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牟平运输分公司安全保卫处处长。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2.董文浩,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牟平运输分公司经理、书记。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3.李仁芳,烟台市牟平区道路运输管理处处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4.孙伟国,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保卫部部长。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5.董忠民,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给予记大过处分。

  16.栾琪琳,烟台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处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7.周 伟,荣乌高速公路莱州管理处路政大队三中队中队长。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8.姜 波,荣乌高速公路莱州管理处养护工区副主任(主持工作)。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9.原绍国,荣乌高速公路莱州管理处路政大队大队长。给予记过处分。

  20.孙洪刚,荣乌高速公路莱州管理处处长、党总支副书记。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1.綦永胜,莱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七中队民警。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22.王洪荣,莱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七中队中队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3.张旭东,莱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主持交通警察大队工作)。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4.黄 尧,莱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主任科员,分管交警大队工作。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5.郑 超,济南鲁联集团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建议给予留党察看1年处分。

  26.丁晓敏,济南新北方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建议给予留党察看1年处分。

  27.尹 霞,济南市长清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主任科员(负责监督与法制科工作)。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8.邹 鹏,济南市长清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平安工商所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9.王 松,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科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0.徐广军,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储运部发货区四班班长。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31.牟兵杰,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储运部部长。给予降级处分。

  32.田 爽,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技术官。给予记大过处分。

  33.孙学义,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给予记大过处分。

  34.杨琦斌,东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安全与培训科科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对有关单位问责及处罚建议。

  35.责成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

  36.责成威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东神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

  37.责成济南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济南鲁联集团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济南泽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济南新北方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38.责成德州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德州正科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39.责成东营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40.责成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取消德州正科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认证资质。

  41.责成烟台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送省监察厅、省安监局。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关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并举一反三,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五、济南、东营、烟台、威海、德州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落实情况要及时向省监察厅、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5日

(责任编辑:石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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