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教育系统吃回扣利益链曝光:一毛钱也不放过

2015年06月10日 14:09   来源:新华网   赵红旗

  调查原因:河南省郑州市检察机关查办多起教育系统腐败案件

  调查发现:从教育领域职务犯罪的主体看,多发生在握有实权的人身上,主要原因就是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在采购上的程序不透明,容易造成暗箱操作。比如,在内部监督流于形式,外部监督机制缺失的情况下,对作业本、床上用品等学生用品的垄断经营,相关人员说了算。

  在人们眼里,教育领域是“一方净土”,但河南省郑州市教育局所辖的勤工俭学办公室,利用市教育局赋予的中小学练习册、住校生床上用品集中采购权,与供货商商定好回扣额度后,再与学校相关负责人按比例分配回款额,在“吃回扣”上形成贪腐链条。

  “处在链条上的供货商、教育部门、学校、经办人员各得其利,使‘吃回扣’成为潜规则,败坏了教育领域的风气。”郑州市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一角钱回扣也不放过

  郑州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系郑州市教育局管理的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中学生的素质培训、公寓物品供应、作业本供应、学生保险、中学生校外活动,与郑州市教育局下属各学校业务上有上下级指导关系。

  2002年,郑州市教育局专门下文件,决定中小学生作业本实行集中采购制度,由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规划、管理。2007年的一天,郑州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主任张某与两名工作人员到一家印刷厂考察,有意中止与原印刷厂的合作。双方商谈完价格后,毫不避讳地谈到了回扣问题,即印刷厂每本作业本给学校和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各0.1元的回扣。

  对此回扣额度,印刷厂表示同意。案发后,印刷厂负责人聂某说,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管理着全市学校的作业本印刷,每年都会有很多业务,他们要开展业务,需要拉着这个客户,也需要他们给各学校下文件要求在这里指定印刷,因此谈到回扣问题就照办了。

  法院判决书显示,从2010年秋至2013年秋,印刷厂应支付郑州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的回扣款就达67万余元。

  经办者人人都有份

  与作业本回扣相比,住校生的寝室用品回扣则显得较为隐蔽。

  郑州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后勤科科员马某,利用其负责郑州市教育局下属学校集中采购公寓化用品的职务便利,在给学校采购床上用品的过程中,按照事先与供货商的约定,共收受对方给予的回扣款28.9万余元。

  判决书显示,马某收到回扣款后,分给郑州市回民中学政教处原主任李某4.6万余元,郑州市第七中学政教处原副主任杜某5.5万元。

  供货商王某在证言中说,其自2009年开始通过郑州市勤工俭学办公室向市教育局所属的十几所学校供应住校生的床上用品。其为了争取到这笔生意,就答应了给他们支付回扣的要求。

  杜某在任郑州市第七中学政教处副主任期间,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班主任管理和学生公寓管理工作,在学校学生公寓用品的采购和发放方面,与郑州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搞好对接。

  李某在担任郑州市回民中学政教处主任期间,则负责学生的德育工作、宿舍管理工作。在采购寝室用品过程中,他嫌回扣太少,每套被褥就多向学生收了52元,侵吞销售差价款4.1万余元。

  利用双重身份作掩护

  在涉案人员中,他们不仅有公办名校的身份,还管理着以民办学校身份存在的分校,而民办学校的身份往往是其辩解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理由。

  “公办学校在收费上管理严格,而分校的身份是民办性质,在收费上和费用使用上自由度较大,但师资力量和管理上并没有什么区别。”一名办案人员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张某不仅是郑州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主任,还担任着郑州一中分校法定代表人,该校后更名为郑州新意中学。

  张某在供述中称,原郑州一中分校是郑州市教育局下属的二级机构郑州市教育生产总公司(郑州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的前身)与郑州一中共同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学校,由一中出教师,郑州市教育生产总公司将其所属的郑州市46中的校办工厂作为学校场地。

  在新意中学的运转过程中,该校没有把复读生的学费和杂费计入大账,单独做一本账,成为小金库。在2005年期间,该小金库就有100多万元。2013年4月,该校会计从小金库上取出了25万元,给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的每个工作人员发了8000元福利费,离退休的同志每人4000元,剩余的钱用于单位一些不好报销的费用支出。

  小金库里的钱如何使用则由张某负责。法院认定,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120万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在庭审中,张某辩称,新意中学不是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投资,新意中学资产不是国有资产。法院审查后认为,无论是新意中学还是其前身郑州一中分校,都是由郑州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或者是前身郑州市教育生产服务总公司举办,无论新意中学的资产从何而来,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作为举办者在管理、使用中的新意中学的资产均应以公共财产论,而张某在作为主任的同时兼任新意中学法定代表人,其在管理新意中学的资产时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故对其辩解不予采信。

  在杜某一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数额为5.5万元,其中2013年收受了3万元。法院认为,杜某所在的郑州市第七中学的原分校树人中学已于2013年2月改为了民办学校,该校在2013年也曾委托杜某帮忙为其购买学生寝室用品。而2013年度郑州市第七中学本校招生人数共计720人,但当年马某所给杜某的回扣款是按供货商提供的当年销售给第七中学及树人中学学生用品的总数量1595套计算的。因此,2013年度杜某收受的回扣款应按第七中学实际人数即720套计算。而杜某帮树人中学购买的床上用品是帮他人购买,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故杜某2014年收受的回扣款中应以720套的回扣款作为犯罪数额。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被法院采纳。

  李某所在的郑州市回民中学设有东校区,仅2012年8月就卖给学生床上用品469套。2001年9月,经河南省教育厅批准成立的郑州市回民中学分校,师资力量由郑州市回民中学提供,郑州市回民中学负责管理郑州市回民中学分校,宿舍管理工作由郑州市回民中学政教处负责,2013年7月经批准,郑州市回民中学分校更名为郑州慧民外语学校,管理模式不变。

  回扣加重教育负担

  “作业本、校服、寝室用品等领域‘回扣’风的盛行,最终被转嫁给学生,加重了家长的教育负担。”办案人员认为,教育领域腐败如今成为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使曾经被视为“一方净土”的教育领域声誉急转直下。

  法院判决书显示,郑州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10万元,张某犯单位受贿罪、犯贪污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马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杜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

  办案人员认为,从教育领域职务犯罪的主体看,多发生在握有实权的人身上,主要原因就是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在采购上的程序不透明,容易造成暗箱操作。比如,在内部监督流于形式,外部监督机制缺失的情况下,对作业本、床上用品等学生用品的垄断经营,相关人员说了算。

  办案人员建议,教育系统承担着教育人、培养人的重任,涉案单位在事后吸取教训、进行整改的同时,办案机关应就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出建议,防止出现类似的腐败问题。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赵红旗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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