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委副主任王钢贪腐受审 只承认报销过700多元

2015年06月16日 14:56   来源:浙江在线   张银燕 编辑: 李选

 

  温州知名经济学者,华东师范大学人文地理学博士,著有研究区域发展与城市化的《温州城事》一书。昨天,曾拥有这些“高大上”头衔的原市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钢,以被告人的身份,站在了鹿城法院被告人席上。

  他涉嫌贪污17.9万余元,受贿8.9万余元,对单位行贿104万余元。然而昨天的法庭上,王钢只承认自己曾经“报销过”700多元。

  王钢落马,与市检察院去年以来查办的市经济建设规划院“腐败窝案”有关。此前,王钢曾任市经规院院长、副院长。昨天,与他一同站上被告人席的,还有原市经规院院长陈某、原市经规院副院长张某、原市经规院综合办主任罗某。

  -贪污剧情

  第一集

  用小金库成立公司,拿11.5万元股权费

  2002年,王钢时任经规院副院长,经与陈某等人讨论,决定由经规院出资60万元,以王钢、陈某等三人的名义注册成立市经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建公司”)。

  王钢等人在未出资的情况下每人占有经建公司股份4万元。2003年,王钢等人使用经规院及“小金库”资金将成立经建公司的60万元出资做平。

  2009年,王钢、陈某、张某等6人经商议,决定将经建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00万元,这6人个人占股均增至11.5万元。2010年,经建公司因吸收新股东入股,王钢等人所持有的11.5万元股份变为8万元,每人获得股份兑现款3.5万元。同年12月,王钢调离经规院,以退股名义从经建公司取得8万元。

  【庭审现场】

  “经建公司属于私人企业”

  昨天的法庭上,对于拿走经建公司11.5万元股权费的指控,王钢是这样辩解的:“经建公司是经市经规院14名在职职工股东全程参与成立的,由职工自愿出资自担风险,属于私人企业。”

  王钢介绍,2002年之所以成立经建公司,是响应主管单位的要求,为了拓展市经规院业务,增加职工福利吸收更多的人才。

  他说,成立经建公司时,他出了4.5万元。调离经规院前后,他确实收到了共计11.5万元的款项,不过那是股份转让所得款。

  “你说自己出资4.5万元,为什么后来可以收到11.5万元?”公诉人问。

  王钢说:“这就好像股票一样,持股多年,总会涨的。我投资经建公司这么多年,公司经营也是有收益的。”

  第二集

  以项目费名义报销探亲费用

  起诉书指控,2007年至2010年间,王钢已是经规院院长,他借助“瓯江口投融资课题调研经费”、“重大前期项目费用”等各项目费用名义,将其4次往返安徽合肥探亲的费用向经规院予以报销。此外,他还两次将购买中华香烟、熊猫香烟产生的私人费用向经规院报销。探亲费和香烟费合计64542元。

  【庭审现场】

  “只报销了700多元,其它都不属实”

  针对这节指控,王钢不紧不慢地说,2009年8月,他的岳母因意外身亡,他开着车带着爱人和孩子赶到安徽合肥。那一次,他确有以项目的名义,将其往返安徽合肥探亲产生的私人费用向经规院报销。不过,金额并不是963元,而是700多元。“除此之外,起诉书指控的其它情节都不是属实的。”

  -受贿剧情

  为经规院介绍10件项目

  收受好处费8.9万余元

  2010年12月,王钢调任市委政研室副主任。2011年,他利用职务便利,将政研室的10个项目介绍给市经规院承揽。为表示感谢,经规院自2011年至2014年陆续向王钢行贿共计8.9万余元,王钢均予以收受。

  【庭审现场】

  “凭我和经规院的感情,

  收些油卡是人之常情”

  法庭上,王钢说,他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所以就不存在将市委政研室项目介绍给经规院,经规院向他表示感谢的问题。

  公诉人问:“经规院为什么要给你送油卡?”

  王钢说,离开经规院后,他将自己所有的证书都留在了经规院,给经规院用于保留资质。此外,他还继续参与经规院具体课题讨论、策划和修改等工作。“我到市委政研室后没有配备公车,凭我在经规院工作多年的感情,他们给我提供油卡也是人之常情吧。”

  虽然王钢如此辩解,但经规院综合办主任罗某在法庭上的供述却与起诉书指控吻合。罗某称,王钢到市委政研室后,给经规院介绍过相关项目,之后经规院陆续给王钢送去油卡、2万元现金,为他报销汽车修理费、保养费,还为其报销庆祝博士毕业的私人宴请费,均与王钢给该院介绍相关项目有关。

  -对单位行贿剧情

  充当相关单位提款机

  为两个单位报销104万

  2006年至2010年,经规院为得到鹿城发展与改革局和龙湾发展与改革局关照,以“协作费”等名义替这两个单位报销费用,向鹿城发改局行贿32笔,共计29.6万余元,向龙湾发展与改革局行贿17笔,共计74.4万余元,合计104万余元。

  而在这期间,作为院长的王钢明知巨额公款是用于对单位行贿,仍然对相关账目凭证审批通过。

  【庭审现场】

  “这些属于个体经费,我们必须结算”

  针对“对鹿城发改局和龙湾发改局行贿的事实”,王钢也提出了异议。他说,经规院接受鹿城发改局和龙湾发改局的项目委托,经规院在承揽项目后,鹿城发改局和龙湾发改局要协助经规院作必要的调研、座谈、征求意见、专家咨询以及咨询审议。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发生调研、文本制作、招待费用等等。“这两家单位垫付后,我们必须要进行经费的结算。”

  因案情复杂,庭审预计为期三天。

  来源: 温州网 作者: 张银燕 编辑: 李选

(责任编辑:石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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