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下称简称《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
试点期限为二年,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算。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试点地区确定为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决定》要求,试点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试点工作应当稳妥有序,遵循相关诉讼制度的原则。
《决定》明确,提起公益诉讼前,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督促、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实施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试点进行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
检察院试点公益诉讼
试点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试点地区
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
试点期限
两年
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记者 温如军)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