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调整差别电价 限制类淘汰类企业每度将加价

2015年07月03日 11:06   来源:北京晨报   王海亮

  即日起,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生存的成本更高了。昨天,市发改委等四部门发出通知,本市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执行更严格的差别电价,从原来的每千瓦时加价0.3元和0.1元,提高额度到0.5元和0.2元。单位能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或以内,将分别比照淘汰类或限制类加价标准执行。

  为运用经济杠杆引导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调整转型、有序退出,改善空气质量,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本市继续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加大“差别力度”。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四部门发布了《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即日起执行。

  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解释,差别电价的含义是,对限制类、淘汰类装置,及单位能耗超标的装置或建筑所用电量执行加价,所属单位须缴纳高于普通电价的电费。所谓“装置”,包含产品、设备、生产线、工艺、产能等。

  此次,差别电价征收的对象扩大为:列入国家和本市限制类、淘汰类目录的企业或装置,使用单位能耗超标装置的企业,以及单位能耗超标的建筑物业主或管理单位。

  按新政策,加价标准为:淘汰类装置用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5元,限制类装置用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2元,此前两者的加价标准分别为每千瓦时加价0.3元和0.1元。

  新的差别电价政策规定,对于单位能耗(电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装置或建筑,比照淘汰类装置电价加价标准执行;对单位能耗(电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含)以内的装置或建筑,比照限制类装置电价加价标准执行。如果既属于限制类、淘汰类装置,能耗又超限额,加价标准要按照上述标准分别叠加执行。

  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差别电价增强力度,是为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降耗、改善空气质量。

  通知要求,执行差别电价的单位名单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市电力公司,并抄送市发改委。市电力公司根据名单按月及时足额收取差别电价电费。电力公司对差别电价电费收入单独立账管理,并按月全额上缴市级财政,纳入市级财政公共预算。

(责任编辑:石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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