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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骗取社保金 最高处5倍罚款

2015年07月09日 11:11   来源:南方日报    刘熠

  8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看到,《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已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7月22日。社会各界可在线提出意见,或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教育路88号省人社厅法制处,并在信封注明“立法意见”。

  建立专家库监督基金运作

  《条例》对社保基金的监督主体作了非常细致的规定。除了统筹地区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大报告社保基金预算以外,《条例》还一一明确了社保行政部门,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以及社保费征收机构和经办机构等的相关职责。

  与以往不同的是,《条例》扩大了社会监督的主体范围,引入第三方监督。

  《条例》规定,社保行政部门可以建立社保专家库、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社保、医疗、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专家作为专家库成员。社保专家库专家出具的评定意见、鉴定结论可以作为作出社保基金监督检查结论的重要参考。

  与此同时,统筹地区政府应当成立由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代表、行业专家代表、学术专家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保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其中,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中非政府部门代表不得少于1/2。

  “《条例》中关于‘社会保险专家库’的方案有新意,很务实,有利于调动社会专业力量参与基金安全维护工作。”网友小刘在省人社厅官网如此留言。

  违规医师或取消服务资格

  此外,《条例》重点规范了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服务机构的执法和监管行为,详细规定了监督部门、征收机构、经办机构、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其中,社保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药品经营单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社保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以欺诈、虚构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基金支出,将被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对违反社保规定或服务协议的医师,可暂停或取消其服务资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由执业资格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用人单位若以欺诈、虚构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社保基金支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骗取或者协助他人骗取社保基金支出,也将与前述机构或单位一样,承担同等法律责任。

  《条例》还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反欺诈信息交流平台。同时,社保行政部门将建立用人单位、参保人和社保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将骗取社保基金支出和待遇,欠缴社保费等失信记录纳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违法单位和个人信息。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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