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规定12岁以下市民不许租用公共自行车

2015年07月15日 15:10   来源:中国甘肃网   

  7月14日,记者从兰州市政府了解到,兰州市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兰州市公共自行车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12周岁以下的市民不允许租用公共自行车。

  根据规定,兰州的公共自行车租用遵循自助服务、随租随用、限时免费、通租通还的原则。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负责本市公共自行车租赁服务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经营。运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经过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性能安全的公共自行车,并定期检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设置标志和形象统一、停车和租用设施完备的公共自行车租车服务网点;兰州市民卡可作为兰州市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支付工具等要求。

  同时,《办法》对承租人也提出了相应的规定:首先是年龄应当在12周岁以上,其次应具有熟练的自行车骑行能力。同时,16周岁以下的承租人,应当在成年人监护下骑行。承租人丢失所租用的公共自行车时,应当立即报警并拨打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热线电话,并在车辆丢失的24小时内携带租车IC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正式报失。公共自行车报失后,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按程序中止租车手续,结清租车资费,并给承租人出具遗失凭证。(兰州晨报 首席记者 崔亚明)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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