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将于9月1日起实施。依据规定,对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投放垃圾的个人及单位将面临处罚,个人最高罚款为200元,单位最高罚款为5万元。
广州将生活垃圾分为4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有机易腐垃圾)、其他垃圾。作为亮点内容之一,规定确立了全市推行定时定点投放城市生活垃圾的思路,从“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5个环节对垃圾分类全流程予以规定。
规定设立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了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的单位为责任人。在农村居住区和改制社区,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人的责任包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及方式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做好源头减量和垃圾分类。
依据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广州市法制办主任吴明场表示,由于广东省正在制定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也对分类投放设定了处罚法则,广州此次对处罚进行“模糊”处理是为了跟上位法衔接。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吴明场表示,如果居民不履行分类投放的义务,责任人经劝导之后,最后执法还是由城管部门,执法权是在行政管理机关,而不是在分类管理的责任人。
(责任编辑:庄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