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收费高速公路拟长期收费 统借还制度调整

2015年07月22日 07:54   来源:北京青年报    刘珜

  昨天,交通部公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并开始公开征集意见。修订稿明确政府收费高速公路,不再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而以实际偿债期为准确定收费期限。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年。政府收费高速路和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在收费期满后,都将收取养护费用。

  修订稿调整了现有条例关于收费公路年限的限制。根据修订稿,政府收费公路的偿债期限,应当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确定。其中,高速公路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统借统还核定,其他收费公路最长不得超过15年。

  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0年,但是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高速公路,经批准可以超过30年。特许经营公路中的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后,由政府收回统一管理,与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收费公路中处于偿债期的高速公路实行相同收费标准,统一收费。

  交通部今年6月份发布的《2014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4年底,中国公路总里程达到446.39万公里,其中收费公路里程占比为3.64%。累计建设投资总额61449亿元,债务余额38451.4亿元。2014年全国收费公路通行费收入3916亿元,支出5487.1亿元,收支缺口达1571.1亿元。

  根据修订稿,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将被打破。此外,政府统一管理的高速公路在政府债务偿清后,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据介绍,在我国公路路网中,占公路总里程97%左右的普通公路是主体,占公路总里程3%左右的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是补充。高速公路将成为收费主体,并长期收费。此外,新建和改建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

  解读

  如何理解高速公路长期收费

  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高级工程师王燕弓参与研究制订本次修订稿。王燕弓介绍,未来高速公路将长期收费。

  统借统还制度如何调整

  据交通部介绍,调整政府收费公路统借统还制度。一是将现行《条例》规定的“统一贷款、统一还款”修改为“统一举债、统一收费、统一还款”。二是统借统还的主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三是将统借统还的范围限定为“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通过以省为单位对高速公路实行统收统支、统一管理。

  王燕弓介绍,在建设初期,高速路是一条一条建的,一个项目一个项目建设。但随着公路路网的扩大,高速路逐渐形成了路网。尽管是不同时期建设的道路,但从使用者来说,都是一条路,有很多出入口,这就需要统一收费。

  “未来要从路网的角度来看问题,尤其是特许经营道路还给政府之后,所有的道路会统一收费管理。政府整盘考虑收支,预算用于建设和养护。如果结束债务期,将进入养护期,降低收费。”王燕弓说。

  高速公路未来长期收费

  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修订后的《条例》不再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该路网实际偿债期为准确定收费期限。偿债期结束后,就会进入养护期。“也就是说,即使是债务结束,在养护阶段,也是继续收费,但标准要比偿债期低很多。”

  王燕弓介绍,无论是政府收费高速公路,还是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在收费期结束后,都会进入养护期继续收取养护费用,所以高速公路将长期收费。

  “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就像一段插曲,收费期满后,政府回收,如果财政税无法承担高速公路的养护费,那么就由政府继续统一收费。如果政府收费高速公路中还有债务,特许经营回收的费用可以加快政府债务的偿还,降低利息成本。”王燕弓说。

  现有高速路收费期或延长

  根据《条例》,一级收费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增加了政府债务或社会投资的改扩建工程,可重新核定偿债期限或经营期限。

  王燕弓介绍,如果一级公路变成高速路或者现有高速路四车道变成了八车道,就会对应着投资增加,按照债务的原则,自然意味着收费期将延长。

  变化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条例》修订稿已经征求了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地方政府、收费公路运营单位意见,向社会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和现行的《条例》相比,修订稿在收费期限、建设举债等方面有三个显著变化。

  变化一

  建设举债方将变更

  交通部门变成地方政府

  交通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称,现行《条例》已无法适应财税体制改革的新要求。目前财税体制改革要求,今后政府为发展公益性事业的举债渠道将统一调整为发行政府债券,并实行总量控制。

  因此,由地方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利用贷款或者有偿集资建设收费公路的筹融资模式需要进行调整,举债和偿债主体将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变更为地方人民政府。

  举债的方式是发行政府专项债券,政府管理的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此外,修订后的《条例》也提出,收费公路的门槛将要提高,最终实现只有高速公路收费,其他公路全部回归公共财政承担的目标。

  变化二

  政府收费高速公路

  不再规定具体收费期限

  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修订后的《条例》不再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该路网实际偿债期为准确定收费期限。高速公路以外的政府收费公路,维持现行《条例》最长不超过15年、中西部最长不超过20年的规定。特许经营公路的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高速公路,可以约定超过30年的特许经营期限。

  变化三

  债务期收费期满后

  明确长期收取养护费用

  根据修订稿,特许经营公路中的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后,由政府收回统一管理,与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收费公路中处于偿债期的高速公路实行相同收费标准,统一收费。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在政府性债务偿清后,以及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后,将收取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费用,以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保证高速公路正常通行。

  公路局副局长王太称,通过对高速公路的功能、特点和资金保障进行的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后认为,高速公路按照“用路者付费”的原则,实行长期收费是合理的。本版文/本报记者 刘珜

(责任编辑:杨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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