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志勇说,商水县法院发出传票时间是5月10日,收到送达回证的时间是4月11日,比法院发出传票的时间提前了一个月。且代收人他父亲刘四海的签名是假的。 吴扬 摄
检方称,民事判决书送达回证上代收人周小阳的签名确为刘志勇的代理人签名,但周小阳名字后边的日期是法官填写的。 吴扬 摄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给商水县人民法院的检察建议书。 吴扬 摄
一件普通的民事借贷纠纷案,河南商水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从发传票、到判决书送达、到张贴执行公告频出漏洞,以致于当地检察院对其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加强法制学习”。
2013年4月7日,商水县市民刘二华因与刘志勇民间借贷纠纷,诉至商水县人民法院。2013年6月19日,商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2013年6月28日,商水县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判被告刘志勇偿还刘二华293500元整。事过1年多后,即2014年8月12日,商水县人民法院以刘志勇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中的义务为由,决定对其拘留15日,罚款2000元。随后,2014年8月26日,商水县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将刘志勇刑事拘留至周口市商水县看守所。之后不久,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商水县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对刘志勇正式执行逮捕,并羁押在周口市商水县看守所。
从商水县拘留所到周口市商水县看守所,刘志勇被整整羁押了105天。
刘志勇告诉记者,他和刘二华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从开庭到他被抓,他从来没见过、也没听说过法院下达判决书一事,从来没见过、也没听说过法院针对他下达了执行通知。“别说我不欠刘二华的钱,就算欠钱法院也不能连判决书都不给,就对我采取强制措施。”
据了解,刘志勇曾就商水县人民法院对其下达的拘留决定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复议,但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商水法院对刘志勇的拘留决定。"后来,因为刘妻子不断上访,警方最终以‘构不成犯罪’为由将案件撤销。”刘志勇说。
商水县公安局法制室马主任就公安局主动撤销刘志勇“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解释说,因为商水法院院长签发了一份法院错误重新审理的文件,公安局也就把案件撤了。
据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怀森介绍,刘志勇和他的妻子杨瑞向相关部门反映商水县法院违法办案后,商水县政法委将此事转交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调查。检察院调查发现,商水县法院在审理刘二华诉刘志勇借贷纠纷一案时确实存在不少问题:比如说,商水法院发出开庭传票上注明的时间是2013年5月10日,开庭传票送达回证上当事人收到传票的时间却是2013年4月11日。传票还没有发出,当时人就收到了。再有,商水县人民法院自称在对刘志勇采取强制措施前,在刘志勇户籍所在地乡政府门口张贴了法院执行公告。但法院的宗卷里却没有能够证实法院确实张贴公告的证明——张贴公告时拍的照片。“这都是问题!”
张怀森检察官告诉记者,该案最为关键是法院的判决书是否真正送达到了被告人刘志勇手上。目前,在法院的卷宗里虽然有被告人刘志勇的代理人周小阳签收的法院判决书送达回证。但周小阳称,法院的这份判决书送达回证,是他早前应商水县法院民二庭庭长朱自星要求在一份空白送达回证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当时朱自星告诉他(周小阳),这份空白送达回证是用来补应诉通知书的送达回证。
周小阳在有关此事专门出据的“情况说明”中强调,当初他已明确表示不能在空白送达回证上签字,但是出于对法官的信任,才在空白回证上签了字。“没想到这份应诉回证,被法院填写成了判决书送达回证。”
检察官张怀森说,就这份判决书送达回证而言,虽然上面代收人一栏里“周小阳”的签名确实是刘志勇的代理人周小阳的签字,但名字后面的签收日期也确实不是周小阳写的,而是法官写的。这一点办案法官也承认。
张怀森指出,法官代替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在送达回证上填写日期肯定是不允许的。如果能够证明“周小阳”的签字和落款日期字不是一个时期写的,那么法官就涉嫌刑事犯罪。但现在要认定这一点还有些困难,目前检察院只能认为商水法院在送达民事判决书环节存在瑕疵。“一个普通的经济纠纷案竟然出现这么多问题,太不像话!”
针对上述问题,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在给商水县人民法院的检察建议书中指出,“你院在办理刘二华诉刘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执行过程中存在送达法律文书记载日期不实、送达判决书不规范、送达执行通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等问题。”
检察建议书写道:“针对上述问题,为堵塞漏洞,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特向你院提出如下建议:一建议你院对刘二华的刘志勇民间借贷的审理、执行等办理情况进行审查,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二加强法制学习,充分认识依法办案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
就当时人反映的问题和商水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22日上午,商水县人民法院政治部殷副主任向记者表示,法院已接到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目前已安排法庭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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