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公司女职工满50周岁被退休 当事人称被侵权

2015年08月03日 15:24   来源:中国妇女报   宋利彩

  两年前,时任江西省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全南县分公司经理的陈晓慧,因为听说自己的退休年龄是50岁,即向所在企业主管部门诉求,要求认定干部身份和55岁退休。彼时,集团公司已经为两位分公司女经理办理了50岁退休手续。

  然而,一个多月前,刚年满50周岁的陈晓慧还是不出所料地接到了公司下发的免职和退休通知。和她同样被提前退休的,还有集团公司贵溪市分公司经理郑晓军。在她们之后,集团公司还有20多位处于领导岗位的女职工面临提前退休问题。

  “国家在女职工退休年龄上有明确的规定,不知道是企业对政策的理解、执行有偏差,还是我们钻了牛角尖?”陈晓慧困惑地说。

  日前,陈晓慧、郑晓军向本报记者透露,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们准备到省政府相关部门咨询,“有一步我们走一步”,陈晓慧说。

  当事人:被提前退休合法权益被侵犯

  陈晓慧1965年5月出生,从20世纪80年代初就在全南县新华书店工作,至今已经35年。自1998年3月,经过组织严格考察,被任命为全南县新华书店副经理,2000年3月被任命为龙南县新华书店副经理,担任法人代表、主持工作。2009年8月被董事会决定任命为发行集团于都县分公司经理,2010年5月被任命为集团公司全南县分公司经理。

  “自从担任县基层书店经理,进入聘任制干部的管理岗位,总社、集团公司及当地政府人事管理部门,无论在工作任务布置、劳动量分配、工资发放、福利待遇、医疗保障、工休假等各个方面,都予以我干部待遇,定编为企业管理干部。”陈晓慧说。

  2006年,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江西省新华发行集团公司上级主管单位,下发《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管理暂行办法》指出,“本规定所称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是指集团公司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由集团公司备案管理的企业是单位领导干部有授权省新华书店管理的县(市)新华书店经理(法人代表)。”

  然而,在2000年3月,江西省出版总社(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前身)下发《关于县级新华书店经理级别的通知》,指出,“凡在此次全省新华书店‘竞争上岗、减员增效’改革工作中聘任上岗的县级新华书店经理均为正科级干部。”

  虽然是“正科级干部”,由于种种原因,陈晓慧的档案里并没有一张干部审批表。

  2013年,同样担任县分公司经理的两位女职工被办理50岁退休手续,陈晓慧就开始向集团公司主管和人事部门反映自己的退休问题,希望能够按照中央有关政策规定,认定自己干部身份和55岁退休待遇,而不是按照工人身份50岁退休,但未能如愿。

  郑晓军也于1998年担任集团公司分公司副经理,任法人代表,主持工作,2008年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是经理,2009年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担任发行集团公司贵溪市分公司经理,直至今年6月收到免职通知。

  集团公司回应:办理退休有依据

  就陈晓慧、郑晓军二人的提前退休问题,本报记者联系了集团公司相关负责人。

  集团公司给予回复称,认定陈晓慧、郑晓军50岁退休的依据和政策文件:一是中组部、人事部、中央编办2001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要求,坚决停止个别地方仍在使用的“以工代干”“工人转干”的错误做法,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准“以工代干”“转干”的规定,今后不再搞身份“转干”及相应的工作安排。政府人事部门和其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也不再进行“以工代干”和“转干”的审批工作。

  其次是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停止办理聘用制干部审批工作的通知》(赣人发[2003]17号)强调,各地人事局必须按省政府的要求一律停止聘用制干部的行政审批或签证的办理工作,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开展此项业务。此前凡与此规定不一致的相应文件规定停止执行。

  再就是公司的内部规定。《江西省出版集团公司党委抄告单》决定:原集团公司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在上收原省新闻出版局、省出版集团管理以前,按照聘用程序经本单位核定和当地主管部门批准聘用的干部,其聘用制干部身份予以认可。1993年4月12日(南昌市新华书店以上收省管的实际时间为准)省出版集团正式挂牌组建之后,凡未经原省新闻出版局、省出版集团批准聘用的干部,其聘用制干部身份不予认可。

  集团公司称,集团公司咨询了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该处的答复是:目前我省为职工办理退休没有出台新的政策,仍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中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根据规定,企业女职工退休身份以本人档案材料为准,如果是以工聘干,档案中须具备聘干审批材料,并经劳动人事部门认定。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答复意见,经查你的档案,属于工人身份,因此应按工人身份正常退休,即年满50岁时办理退休手续。”集团公司在《关于郑晓军同志工人身份退休的证明》里亦如是说。

  律师:被提前退休易提起法律诉讼

  “目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对于职工退休年龄没有作出相关规定,退休年龄主要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对于企业职工‘工人’身份或是‘干部’身份的认定问题,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经常存在认识上的分歧,从而因‘退休’年龄问题引发争议。”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马懿律师说。

  对于此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马懿律师建议,劳动者最为有效的解决途径是向其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县一级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人事争议案件还需要符合人事争议前置程序要求后,属于人事争议受理范畴的,方可提起人事仲裁程序。如劳动者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类案件适用“一裁两审”制。国内此前也有劳动者胜诉的相关判例,因该类案件的法律依据明确,劳动者需要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存在,再通过仲裁和诉讼手段去维权应当是对劳动者很有利的选择!

  对于本报曾报道过的江西省江铜集团德兴铜矿审计部女工被企业以工人身份要求50岁退休一事,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原院长吴江明确指出:根据原劳动部1995年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的若干意见》要求,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职工在用人单位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照现行的岗位执行,从工人转为干部的按干部执行,从干部转为工人的按工人执行,即按现岗位执行。

  2001年3月13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取消企业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做相应调整。2004年7月21日,国家人事部颁发的《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

  “我们的情况非常类似。看到贵报报道后,我立即转给主管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看,但他们不以为然,并说这只是媒体报道而已,并不代表什么。”陈晓慧气愤地对记者说。“国家在女职工退休方面有明确规定,为什么我们单位可以不执行?国家给了企业用人自主权,难道企业就可以不顾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或者断章取义、故意不执行吗?”

  陈晓慧不解地说:“被提前退休,经济方面的损失还是次要,关键是主管部门的随意性,剥夺了我们5年的劳动权利。”记者 宋利彩

(责任编辑:石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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