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4日下午,镇江市中院对原句容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陈善乐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陈善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
2004年12月起,陈善乐担任句容市宝华镇镇长。2005年任宝华镇党委书记、宝华山国家森林公园管委会主任,2011年6月任句容市副市长。陈善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支付、企业经营等事宜中,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288.3万元、购物卡215.5万元以及外币、手表、钻石、金条等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34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2014年9月,陈善乐因其自身经济问题被举报受到查处,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交待了办案机关不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且向司法机关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镇江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善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陈善乐具有立功表现,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陈善乐退出全部犯罪所得,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陈善乐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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