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科学研究所原所长原震,与下属单位质监站原副站长王明皓合伙,在5年间,从合作单位手里要回扣等,贪污、受贿3000多万元。二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原震无期徒刑,判处王明皓有期徒刑20年。原震不服提起上诉。
《法制晚报》记者上午获悉,市高院终审驳回原震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据了解,原震和王明皓在收取相关公司钱款后,竟然对未送检的产品直接出了检测报告。
法院查明
消防科学研究所原所长伙同下属贪污受贿
现年51岁的原震是北京市人,大学文化。
现年45岁的王明皓是江苏省人,大学文化。
二中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间,原震利用担任北京市消防科学研究所所长,王明皓利用担任科研所下属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副站长、临时负责人等职务上的便利作案。
两人在质检站与北京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北京盛世瑞安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合作难燃材料分包检测业务过程中,通过以发票冲账、将应支付给单位的部分合作业务款不入账等方式,共同贪污人民币1746万余元。此外,原震单独贪污446万余元;原震、王明皓共同受贿915万余元,王明皓单独受贿330万余元。
在法院审理期间,王明皓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210万元。
作案揭秘
1发票冲账检测费 两人得回扣396万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间,原震伙同王明皓,在质检站与北京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后更名为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合作难燃材料分包检测业务过程中,通过以发票冲账等方式,共同侵吞公款396万余元。
建材站证人檀某证言显示,2008年4月,质检站让该单位提供难燃检测的服务,商定每组检测支付费用2600元,每组返给质检站850元现金。2009年9月,她跟王明皓说必须要用支票返钱,王明皓就让她把支票付给北京一家消防科技公司。两公司签了合作协议,实际上并没有业务往来。
檀某说,返钱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签合同后到2009年9月返现金。第二阶段是2009年9月到2012年,以支票返钱。
原震供述称,单位于2008年6月开始做建筑装修材料燃烧性能检验。由于质检站没有检测难燃材料的相应设备,只能委托建材站进行试验,由质检站根据试验数据出具检测报告。
原震说,当时王明皓、高某等人谈好每组分包检测费为2600元,对方给回扣,他就同意了。高某病休后,建材站返钱的事就由王明皓经办,王明皓说返回来的钱给他六成,“开始每笔钱单算,后来把所有的钱算一个平均数,两人之间补个差。”
王明皓供述,对方给850元的回扣,他通过哥哥开出对应金额的发票兑现金。“大都是酒店、旅游公司或机票销售点的发票,抬头开建材站上级单位建材总院的名称。2009年七八月后,就改成了与中间公司签虚拟协议倒出现金的方式。我跟原震之间有口头协议,按六四比例分钱,原震拿六成,我拿四成,后来变成了七三开,原震拿七成,我拿三成。”
2合作业务款不入账 吞公款867万
2010年至2013年间,原震和王明皓在质检站与北京盛世瑞安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作检测业务过程中,通过将应支付给单位的部分合作业务款不入账的方式,共同侵吞公款867万余元。
盛世瑞安公司经理孙某的证言显示,他的公司与质检站开始合作装修材料的检测业务。该公司负责招揽业务,由质检站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双方分配检测费,开始是五五分成,后变成该公司得45%,质检站得55%。开始王明皓要现金,后来是部分支票、部分现金。2013年2月开始全部交支票给质检站。
原震供述称,他听王明皓说过孙某的公司返现金,就让王明皓拿着。他与王明皓每个月把收到钱一平均,然后相互补差。
王明皓供述称,盛世瑞安公司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跟质检站合作。签订协议时,他按照原震指示,要求将应交给科研所的费用分成两部分,部分以支票形式支付,支票由质检站转交科研所财务室,并出具发票;部分以现金形式支付,他和原震私分,开始原震拿六成,他拿四成,后来七三开,原震拿七成,他拿三成。
3少给回扣 某公司被停掉业务
2011年至2013年间,原震伙同王明皓,在质检站与北京航天海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航天海泉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合作检测业务过程中,通过将应支付给单位的部分业务合作款不入账的方式,共同侵吞公款共计482万元。
拥有多家公司的老板李某称,他从2005年左右相继成立了海鹰久安公司、泰伟金泓公司、航天海盛公司、航天海泉公司。他的公司开始与质检站合作钢结构业务,后来发展到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检验,合作费用按签订协议确定的比例进行分成。
他每年用不同的公司与质检站签订协议,但实际执行合同的还是原来那些人。利润分配他占六成,质检站占四成。
证人何某证言显示,2012年4月,应交原震的现金部分因为时间少算了,本想少给原震点钱,但被原震停了该公司的业务,后面只好继续按照原来的计算方法给钱。
4签订虚假协议 贪污公款446万
2009年至2013年间,原震通过指令质检站与海鹰久安公司签订虚假劳务合作协议的方式,先后骗取公款446万余元。
李某证言显示,2009年底或2010年初,原震说以质检站的名义和该公司再签一个劳务协议,每月给该公司支付劳务费,到账后再以现金的形式返给他。李某说,这个劳务费合同是假的,就是通过该公司把钱套出来给原震。
科研所2009年给他多少钱的支票,他就返给原震多少钱。给钱有时在原震的办公室,有时在消防局门口,还有时在理工大学西门附近的西餐厅。
2013年春节后,原震说以后劳务费一半给李某,剩下的一半再返给他,这样做了大概三四个月,自己收到的劳务费都用于公司日常经营了。
5收钱不用送检直接拿报告
除收取回扣贪污公款外,原震和王明皓还受贿。法院查明,从2008年至2013年间,两人共同受贿915万余元。
李某证言显示,他听说其他公司有不送检直接用钱买报告的情况后,就找到原震。原震说跟王明皓商量的最终结果是,李某公司的难燃样品中的纸面石膏板和矿棉吸音板也不送建材站检验,由质检站直接出报告,每组交给原震1750元。他同意了原震的要求,就是为了降低成本,继续做业务。
时任质检站办公室主任的卫某证言显示,2010年左右,王明皓说以后合作公司送的难燃检测中的矿棉吸音板和纸面石膏板不送建材站分包检验了,就按照以前的数据编,质检站自己受理的业务还继续送。航天海泉公司的这两种样品也不送,从2011年初开始,王明皓几乎每个月会分给卫某一些钱,前后一共有50多万。
李某还说,航天海泉公司于2013年取得了检测资质,经过谈判,原震、王明皓同意让其公司分包难燃检测的业务,条件是每组检测要给二人分钱。公司自己收的难燃检测项目,自己出检测数据,然后交由质检站出报告。其他公司的难燃检测项目,统一由质检站送到该公司做检测,这两种情况该公司分别每组给原震、王明皓800元和700元。
除了两人一起收受贿赂外,法院查明,王明皓还单独受贿330万余元。
一审判决
所长贪污受贿判无期
下属获刑20年
二中院以贪污罪判处原震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贪污罪判处王明皓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以受贿罪判处王明皓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宣判后,原震不服,向市高院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
举报他人未证实 维持一审判决
原震称一审判决认定他犯贪污罪的罪名有误,他的行为属于受贿,不应对其数罪并罚。且他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因受到侦查人员的威胁而作出,与事实不符,一审量刑过重。原震的辩护人则提出,原震有揭发他人犯罪的重大立功表现,建议二审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市高院认为,根据原震、王明皓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多名人证言,质检站与相关公司签订的多份合作协议、记账凭证等证据可以证实,原震与王明皓在质检站与相关企业进行合作的过程中,故意虚报、抬高检测费价格,并指令对方公司将多出的费用返还给检测站,而后两人将返还的公款侵吞,其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款后占为己有。
同时,原震指令质检站签署虚假的劳务协议,以重复支付劳务费的方式骗取公款,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对其数罪并罚并无不当,其称受胁迫供述没有证据证明;另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亦出具了工作说明,且原震举报他人犯罪的线索尚未查证属实,因此原震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市高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定罪及量刑适当,应予维持。驳回原震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