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检察院1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外界通报了2013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并发布了惩治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 济宁市农业委员会扶贫开发科原科长夏洪华受贿案
2007年至2014年,夏洪华在担任济宁市农业委员会扶贫开发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扶贫贴息资金、扶贫专项资金等项目的审批、拨付和监管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申报扶贫龙头企业、争取扶贫资金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22次索取或非法收受相关单位、人员财物共计64万余元。
2014年3月,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依法对夏洪华立案侦查。2014年12月,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夏洪华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典型案例2 广饶县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原主任李世友受贿案
2010年至2014年春节,李世友在担任广饶县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审批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农机经销商贿赂财物共计18.9万元,为其在办理农机补贴方面谋取利益。
2014年5月,东营市河口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依法对李世友立案侦查。2014年9月,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李世友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典型案例3 平度市张戈庄镇财政所原工作人员吴德强贪污案
2008年至2012年,吴德强在张戈庄镇财政所工作期间,利用负责辖区内小麦补贴等各种补贴统计申报发放工作的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小麦种植面积等手段,骗取国家种粮补贴款11万余元。
2013年6月,平度市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依法对李世友立案侦查。2013年11月,平度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吴德强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典型案例4 冠县兰沃乡小焦庄村原村委主任高春明等2人贪污案
2009年至2013年,冠县兰沃乡小焦庄村村委主任高春明、村委会计陈书义,利用协助乡政府统计小麦种植面积的职务之便,采取虚报本人或其亲属小麦种植面积的手段,骗取国家小麦直补款6万余元。2011年至2013年9月,高春明利用协助兰沃乡政府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职务之便,骗取或侵吞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4万余元,据为己有。
2013年9月10日,冠县检察院以贪污罪对高春明、陈书义立案侦查;2013年11月20日,冠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分别判处高春明有期徒刑十年、陈书义有期徒刑5年。
典型案例5 乐陵市郑店镇安家村原村支部书记安万敏等2人贪污案
2012年,乐陵市郑店镇安家村支部书记安万敏利用协助镇政府统计上报玉米涝灾情况的职务便利,伙同村会计王其利虚报受灾情况,冒领玉米涝灾保险赔偿款2.4万余元;王其利利用担任村会计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小麦种植面积和生猪养殖数量的手段,套取国家补贴款6000余元。
2013年5月,乐陵市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依法对安万敏、王其利立案侦查。2013年10月,乐陵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安万敏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王其利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案例6 聊城市东昌府区侯营镇建委原主任田汉勇等5人贪污案
2012年至2013年,聊城市东昌府区侯营镇建委主任田汉勇、工作人员孙文华,在主管该镇政府危房改造工作中,与协助镇政府从事危房改造工作的顾庄村村委会主任林井军、何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何克雷、何庄管区书记张涛共谋,多次采取虚构危房改造事实、上报虚假材料的方式,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资金共计13万余元。
2014年10月,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依法对田汉勇等5人立案侦查。2015年3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分别判处田汉勇等5人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等不等的刑罚。
典型案例7 济阳县农村工作办公室原主任颜景茂等3人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
2004年2月至2013年8月,颜景茂、刘胜文、张本泉在先后担任济阳县农村工作办公室、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期间,违反规定,在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标准良田建设及农村沼气国债项目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采取虚报价格或虚增工程量等手段,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放在单位账外保管、使用。其中颜景茂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68.8万余元,刘胜文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420万余元,张本泉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11.8万余元。此外,颜景茂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31.4万余元,受贿5万元,挪用公款62万元;刘胜文利用职务之便,贪污48.7万余元,受贿33.12万元;张本泉利用职务之便,贪污31.3万余元,受贿13.4万元。
2013年7、8月份,济南市天桥区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对颜景茂立案侦查,以涉嫌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对刘胜文、张本泉立案侦查。2014年12月,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颜景茂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刘胜文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张本泉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3人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案例8 齐河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原局长柴延河等3人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案
2011年至2012年,柴延河在担任齐河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局长期间,伙同副局长刘宝胜、党组成员陈晶,利用申报、审核、监管农机补贴资金的职务之便,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以收取农机推广费名义,向辖区多家农机经销商违法收取费用,给农机经销商造成经济损失498.2万余元。另外,柴延河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6.7万元,受贿1.7万元;刘宝胜利用职务之便,贪污8.4万元,受贿0.95万元;陈晶利用职务之便,贪污9.8万余元。
2013年4月,临邑县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对柴延河、刘宝胜、陈晶立案侦查。2013年11月,临邑县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柴延河有期徒刑八年;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刘宝胜有期徒刑六年;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陈晶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后刘宝胜、陈晶提出上诉,2014年3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案例9 中储粮临沂直属库南桥收纳库负责人吴秀仕滥用职权、受贿案
2012年至2013年,吴秀仕在任中储粮临沂直属库南桥收纳库负责人期间,在收购托市粮过程中,违反执行预案的规定,超越职权,不按照托市价收购小麦,伙同他人伪造“托市粮收购专用凭证”,造成售粮户损失49.6万余元;后吴秀仕指使相关人员,伪造有关出入库单据等,将收纳库实际储存的3088吨托市粮小麦转为储备粮,导致国家为此多支出轮换补贴和保管费补贴35.46万元。此外,2012年至2014年,吴秀仕利用担任中储粮临沂直属库南桥收纳库负责人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5万元,在粮食购销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
2014年5月,兰陵县检察院以滥用职权、受贿罪对吴秀仕立案侦查。2015年5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吴秀仕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典型案例10 桓台县生态农业办公室主任徐业新滥用职权、受贿案
2008年,徐业新在担任桓台县生态农业办公室主任期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正确履行职责,通过帮助山东海王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虚增报为大型沼气工程体积并违规通过验收、非法套取国家沼气池建设专项补贴资金用于单位“小金库”收入、违规使未进行“一池两改”的部分新建户用沼气池通过验收并发放补助款等方式,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86万元。此外,2009年至2013年底,徐业新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2.7万元,在沼气池建设项目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2014年4月,桓台县检察院以滥用职权、受贿罪对徐业新立案侦查。2014年11月,桓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徐业新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