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60天产假津贴将改由企业埋单

2015年08月15日 00:00   来源: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西陆 通讯员/穗人社)8月14日下午,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酝酿已久的《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包括独生子女奖励35天产假、晚婚晚育奖励1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男配偶10天看护假期工资和一次性营养补助,以及到一、二级医院分娩补助在内的多项生育保险待遇,广州生育保险基金都将不再“埋单”。

  但是,在广州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孕妇,怀孕12周起即可享受生育报销的记账、报销待遇,而生育保险对于产妇的产检次数,也将不做具体限制。

  待遇调整不影响职工利益

  此次出台的《办法》从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起,便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其中条例规定,产妇的独生子女奖励35天产假和晚婚晚育奖励1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男配偶10天看护假期工资,将由原来生育基金支付改由企业支付。对此,广州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解释,如此调整是出于广州现行政策规范与上位法不一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和省政府的规章执行。

  据了解,涉及本次《办法》调整的内容主要有,独生子女奖励35天产假和晚婚晚育奖励1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男配偶10天看护假期工资这类不属于生育津贴范围、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责的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的工资,回归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此外,《办法》取消了原有的“一、二级医院分娩补助费”和“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不属于生育保险法定的保障范围。国家和省生育保险“三个目录”明确规定,生育保险基金不得支付营养、保健等费用,因此予以调整取消。

  来自广州市人社局的数据显示,广州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已达415万人,总体待遇水平约2.3万元/人次(含人工流产等),如果是单纯生育的,人均享受待遇达3.2万元,居全国领先地位。《办法》实施后,参保人的生育保险待遇是否会下降也引发热议。

  上述负责人表示,以单纯生育的参保人为例,基金按《办法》支付的人均水平将由3.2万元降至2.1万元左右。由于规定要求“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因此,调整生育保险计生奖励待遇,并不影响职工个人利益。

  纳入报销产检不限次数

  《办法》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定为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标准根据基金收支测算确定为0.85%。2014年实际缴费基数为4332.09元/月,以此测算,人均缴费约37元/月。

  对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孕妇来说,最大的变化当属《办法》对于产前检查的规定。老办法规定,产妇在怀孕16周后才能享受第一次产检,而且还有次数限制,只有8次产检、4次B超检查。而按照《办法》,产妇办理生育保险就医凭证的时间将提前到孕12周,这将更有利于孕早期的母婴保健,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干预。

  《办法》将不对产妇的产检次数进行限制。比如妊娠期糖尿病,半周就要进行一次糖耐测试,生育保险基金给予记账、报销。按照规定,具体的产检次数将由医疗专家根据产科医疗常规和产妇的实际情况确定,这样既可满足“人性化”实际需求,又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此外,《办法》降低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门槛条件。按照老办法,凡职工累计缴费未满1年、未按规定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都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也不能零星报销。《办法》则降低了享受待遇的条件:一是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年的参保人,可在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之后申请报销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为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的80%。同时,可申领生育津贴。二是对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或未按规定就医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可凭相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补贴限额标准为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的60%。

  热点问答

  问:广州目前的缴费费率是上月企业工资性支出的0.85%,而国务院规定要下降至0.5%,今后广州是否会下调缴费费率?

  广州市人社局:目前,广州市生育保险基金结余率仅能承受5个月左右的生育保险待遇发放,而国务院规定的下调至0.5%以下地区,需保证基金结余率能保证9个月以上发放。因此,广州暂时没有下调费率的空间。按照规定,假设基金结余率发放月份数低于3个月时,当地人社部门需制定抗风险方案。

  问:10月1日前已经办理相关手续并享受了一定生育保险待遇,10月1日后分娩的人员如何享受待遇?

  广州市人社局:10月1日前已经按原政策享受的待遇不退不补,10月1日后发生的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全部按新规定实施。例如,B超等检查项目可视具体情况予以报销。相关假期的津贴、工资的发放渠道相应变更。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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