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为确保广东省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广东省发改委、广东省财厅、广东省环保厅共同出台通知称,广东省排污费征收标准将实行差别收费政策。新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提到,污水中的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因子(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由0.7元提高至1.4元。
通知提到,要对全省范围内应缴纳排污费的排污者,其排放的所有收费的污染因子均实行加倍或折价差别排污费征收政策,以进一步促使企业自觉减少污染物排放。
其中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或排放量高于指标的,按污染因子排污收费标准加1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排污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记者耿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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