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量增至四个 自贸区负面清单再瘦身

2015年08月24日 05:12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日前,国务院分别印发通知,批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国家级自贸试验区由此增至4个。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也印发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决定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商务部部长助理王受文介绍,“统一”的负面清单经过了又一次“瘦身”,实现了更大程度的开放。

  新版清单三大特点

  王受文介绍,上海自贸试验区第一张负面清单特别管理措施有190项,后来减少到139项,新的负面清单只有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开放度和透明度进一步提高。新版负面清单列明了不符合国民待遇等原则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共计50个条目、122项。主要特点包括:

  一是提高开放水平。负面清单之外,原则上对外开放。相对于以往一条条的开放措施,负面清单实现了更大程度的开放。与现行外资政策相比,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在服务业、制造业领域进一步减少了外资准入限制。

  二是转变管理方式。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内外资统一管理,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基本实行备案制,切实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

  三是完善准入体系。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的制定,系统梳理了涉及外资的各类政策法规,凡是涉及外资限制的规定,统一在清单中列明,并且清单中的特别管理措施涉及国民待遇、高管要求、业绩要求等方面,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份全面的准入指南,大大增强了外资政策的透明度。同2014年版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相比,这次出台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更加全面,与国际规则进一步接轨,同时取消了60多项限制,进一步提高了开放程度。

  提出多项创新措施

  王受文表示,为进一步深化上海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试点,同时为了与上海自贸试验区形成对比试验、互补试验,通过试验的多样性验证制度创新措施复制推广的可行性,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扩展上海自贸试验区区域范围,并且在广东、天津、福建再新设3个自贸试验区。

  “商务部、4省市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已经制订了4个自贸试验区的方案。”王受文说。总体上看,4个贸易试验区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原试点内容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的创新措施。

  坚持制度创新。新设的自贸试验区复制了上海自贸试验区的成功经验,并进一步提出了行政咨询体系、审管分离、审批归口等创新做法。扩展区域之后的上海自贸试验区也新增推动公平竞争、权益保护的试点内容。

  服务国家战略。广东自贸试验区立足推动内地与港澳经济深度合作;天津自贸试验区立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福建自贸试验区立足于深化两岸经济合作;上海自贸试验区继续在推进投资贸易便利化、货币兑换自由、监管高效便捷以及法治环境规范等方面担当“领头羊”。

  辐射带动周边。广东自贸试验区将通过加工贸易转型,带动泛珠三角区域和内陆地区的产业升级,天津自贸试验区旨在通过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来辐射内陆的发展,福建自贸试验区着力加强闽台产业对接、创新两岸服务业合作模式,以此来辐射带动海峡西岸经济发展,上海自贸试验区通过建设长三角区域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来推动长江经济带的快速发展。

  有效防控风险。在外商投资领域,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在贸易领域,进一步推进口岸监管制度、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创新,与此同时,严格防范偷漏税和质量安全风险;在金融领域,完善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估的机制,构建宏观审慎的金融管理体系。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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