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终审:主犯领无期徒刑,另两犯各获重刑
张平、李伏生、蔡宝兰分别编造“甘肃省交通厅某工程处处长”、“河南省某市退休副市长”以及“建筑老板”的身份后,假借工程项目、办理煤矿、供货等名义实施诈骗,涉案金额高达1800余万元。2015年3月9日,兰州中院以犯合同诈骗罪,作出判决:张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李伏生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蔡宝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还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6万元。宣判后,3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日前,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放
退休职工摇身变为“副市长”、无业人员自封“工程处长”,合谋诈骗上千万元
2012年5月初,本是河南省林州市一名建筑公司退休职工的李伏生,编造了自己是已经退休的河南省林州市副市长的身份,通过他人介绍结识刘某某后,以能够承包“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中央文化休闲区项目”的土方工程,给刘中标一个标段的工程能盈利几千万为由,介绍刘某某认识了谎称是甘肃省交通厅工程处处长的无业人员张平。李伏生、张平在骗取刘某某的信任后,签订《承诺书》骗刘某某支付前期运作资金120万。后张平又以该项目需他人找兰州市城关区委领导协调帮忙为由,让刘某某购买了一辆价值519800元的凯迪拉克越野车供办事人使用。张平通过李伏生收到刘某某的120万后,将该款挥霍和偿还个人债务。
2012年5月至2012年7月,张平、李伏生向刘某某谎称在敦煌合作投资建设一座混凝土搅拌站,以给党河流域整修工程提供混凝土可获取高额利润为由实施诈骗。张平向刘某某编造其拥有山丹县新河煤矿,让刘某某融资2000万元办理矿权证,待煤矿出售后给其2亿元的回报为由实施诈骗,仅2012年8月至12月刘某某就已经陆续给张平支付投资款共计1456万元。
“中央领导人弟弟”假借广大神通,“帮办采矿权”“帮提干”“工程入股”骗多人
此后,刘某某通过张平认识了自称认识中央领导人弟弟、和某省长关系很好的病退职工蔡宝兰。此后,刘某某表示自己有朋友在北京监狱服刑,想找人将朋友“捞出”。2012年7月至9月,蔡宝兰以请托贾芳林(在逃)帮助刘某某的朋友从北京监狱“捞人”为由,先后多次从张平处骗取刘某某交给张平的投资款112.2万元,其中70万元由蔡宝兰交给贾芳林,被张平要回20万元,余款22.2万元据为己有。2012年7月至12月,蔡宝兰以帮助刘某某办理新河煤矿采矿权证需要给他人送礼为由,先后骗取刘某某8万元。2012年12月9日,蔡宝兰以帮刘某某的朋友史某的亲戚在部队服役期间得到提拔,骗取史某现金1万元。另外,在2012年3月至5月,李伏生以编造的河南省林州市副市长身份,以“兰州青白石中央文化休闲区项目”工程标段骗取李某入股资金10万元。2007年11月,蔡宝兰假借一煤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徐州一煤炭公司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骗取预付货款60万元后,仅发了一个车皮的煤炭后不再发货,2008年6月蔡宝兰退还20万元后逃匿。
(责任编辑:庄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