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6日对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删去商业银行法有关存贷比监管指标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变为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符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要求,有利于增强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也是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情况下稳增长的一项措施。
李盛霖委员说,对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表示赞同。随着我国商业银行改革发展和银行监管的不断加强,存贷比监管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商业银行资产负债多元化发展的需要,也不利于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和差异化的发展。
郎胜委员说,这次修改将存贷比从原来作为一个硬性指标,变成一个考核的指标,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符合商业银行发展的规律,是必要的。
他同时表示,国务院的议案中对这部法律只改了一条,但实际上涉及存贷比的规定在商业银行法中还有一条规定,即在法律责任第75条规定,不按照存贷比规定管理的话,要进行处罚。“既然存贷比已经不作为硬性指标了,法律责任存在的基础也就不存在了,建议对这一条也相应作出修改。”
与会人员对取消75%存贷比监管指标后如何加强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监管提出建议。冯淑萍委员说,为了进一步加强银行流动性的监管,银监会曾经提出要建立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的比率等多个流动性风险的监管监测指标,但这是2011年发的文件,现在有一些指标还不够明晰,希望能够加快落实,确保不发生支付风险,把这些工作做得更细致一些。
谢旭人委员建议,在修订商业银行法、删除了存贷比考核指标后,银行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商业银行信贷监管,要注意引导商业银行在扩大存款规模后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真正解决小微企业反映的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同时要继续分析监测好银行存贷比情况,完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切实加强商业银行运行监管。
与会人员建议加快对商业银行法的整体修改工作。沈春耀委员说,商业银行法上次修改是2003年,已经过去十多年,银行方面的事情发展变动很多、很快。商业银行法中不完善、不适应的内容还有不少,非常赞成议案说明中和财经委提出的积极推动商业银行法的修改的意见。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