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与男友分手拒还价值17.5万元车辆获刑

2015年09月02日 20:32   来源:中国新闻网   

  今年47岁的女子与男友分手后,男友要求女子归还两人恋爱时为其买的小汽车,女子拒绝归还后被男友告上法庭。9月2日,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该女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重庆籍女子郑某在广西北海经人介绍与黄某相识,后两人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2010年11月,黄某出资175500元购买了一辆小汽车交给郑某,由郑某持该车的相关手续登记至自己的名下,并由郑某占有、使用。

  2010年12月,两人分手后,黄某要求处置该车遭郑某拒绝,黄某遂诉至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后,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令郑某返还购车款175500元给黄某的判决。郑某不服,上诉至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年8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同年9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向郑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然而郑某拒不执行判决,并将已被法院查封的汽车隐藏、转移,基于此该院于2012年11月决定对郑某司法拘留了15日。

  拘留期满后,郑某向广西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广西高院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指令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经审理,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作出判决,撤销之前的两份判决,改判郑某偿还101793元给黄某,但郑某仍拒不执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拒不交出隐藏、转移的汽车。

  2015年3月,郑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而被北海警方刑事拘留。

  据法院介绍,郑某自称已将法院查封的小轿车“抵押”给网友,却不知网友的姓名、住址及通讯,又不能提供“抵押”的相关手续,至今拒不交出法院查封的小轿车或线索。

  法院认为,郑某的作法属于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且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故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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