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江瑶族乡十四届人大代表会第五次会议会务材料上,列席代表中有杨爱明的名字
兴安县华江瑶族乡小河村原支书、县人大代表杨爱明,于2014年4月19日晚,醉驾骑摩托车将孕妇唐某撞伤送医院后引产。经兴安县人大常委会许可,杨爱明被兴安警方刑事拘留。2014年9月2日,兴安县法院判杨爱明拘役4个月。但在今年5月,杨爱明却参加了兴安县第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
“杨代表”醉驾领刑
2014年4月19日晚上,时任兴安县华江瑶族乡小河村支书的杨爱明,骑摩托车行驶至兴安县城双灵路时,将行人唐某撞伤。唐某当时有孕在身,受伤医治时胎儿被引产。经警方检测,杨爱明血酒精测定结果是184.81毫克/100毫升,超过醉驾标准。交警部门认定,杨爱明醉酒且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未年检又没买保险的摩托车,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唐某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承担次要责任。
同年6月12日,经兴安县人大常委会许可,兴安县公安局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嫌疑人杨爱明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兴安县法院判决杨爱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一审宣判后,杨爱明没有提起上诉。2015年1月7日,杨爱明被交警部门吊销了小汽车驾驶证。
刑满释放后参加县人大会
受害人唐某告诉记者,法院审理此案时,杨爱明的辩护律师称,事发当晚,杨爱明是陪县领导吃饭喝了酒,希望法院能从轻刑罚。另外,法院一审判决杨爱明赔偿1万元,杨爱明一直没赔偿。今年3月,有知情人告诉他,在华江瑶族乡第十四届人大代表会第五次会议会务材料上,看到刑满释放的杨爱明以县人大代表的身份列席会议。今年5月,杨爱明还参加了兴安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会第五次会议。
唐某说,为什么受了刑事处罚的人,还能当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她认为这样的代表应该被罢免。
9月14日,南国早报记者在2015年3月27日华江瑶族乡第十四届人大代表会第五次会议会务材料上,的确看到列席代表中有县人大代表杨爱明的名字。
县人大常委会称依法办事
兴安县法院对杨爱明一案判决后,也送了一份刑事判决书到兴安县人大常委会。9月14日,兴安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委主任唐晓春介绍说,目前杨爱明的确是兴安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今年5月参加了兴安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会第五次会议。
对于杨爱明被判刑后是否应该被罢免人大代表一事,唐晓春说,根据《人大代表选举法》第十章对代表的监督、罢免、辞职、补选等相关规定,县级的人大代表,由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还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之后再就是否罢免进行表决。杨爱明被判刑后,他所在的华江瑶族乡选区并没有选民联名提出罢免杨爱明。另外,杨爱明也没有向兴安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同时,兴安县法院对杨爱明的判决,并没有剥夺其政治权利。所以杨爱明仍是兴安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在处理这件事情上,兴安县人大常委会也是依法办事。
(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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