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举行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进行审议。
此次法规修订对家庭养老作了重新定位,将“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赋予老年人对“啃老”行为的拒绝权。
其中修订草案中提到,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定期探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赡养人,养老机构可以督促其探望。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修订草案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资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体育部门应当将留成的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开展老年人体育活动。
基层医疗机构应当为区域内常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为六十五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每年进行一次免费常规体检和健康指导。
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完善挂号和诊疗系统、开设专用窗口或者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残疾老年人挂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优先服务。
修订草案中还倡导老年人应避开上下班高峰乘坐公交车,在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应当合理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和等候专区。 金融机构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对办理大额转账、汇款业务或者购买大额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当明确提示可能发生的风险。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