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普通的交通事故,却因两份事故认定书和高达5800元人民币的清障费变得蹊跷。29日,山西省静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事做出回应称,两份认定书系民警笔误所致,民警并未参与清障过程。
2015年7月7日,在山西省静乐县杜静线盆子水村路段发生一起道路安全事故。事故一方当事人刘惠荣称,事发时,他所驾驶的晋AA2816-晋AG968挂号车为避让对面跨线行驶的车辆而发生侧翻,导致运输的煤包砸到对面行驶的晋A98478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身,造成对方车辆司机受伤。
本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却因两份事故认定书而变得蹊跷。在第一份认定书上,原本驾驶人员赵鹏被换成了刘保红,而赵鹏的身份是乘员。两个多月后,静乐县交警部门又出具了第二份事故认定书,没有了此前的刘保红,驾驶人变为了赵鹏。
对此,静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9日回应称,大队事故处理民警将事故认定书的初稿拟好后,在审核时发现当事人出生日期及住址存在笔误,办案民警将该初稿撕掉扔在纸篓内,后被事故当事人刘惠荣拾走。该交警大队认为,该事故认定书不属于正式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且未签署送达回执,故无效。
令刘惠荣不解的还有一件事,由于车辆侧翻导致道路被堵,须及时清障。起初交警同意由刘慧荣自行找铲车清障,但一再要求必须在短时间内清除。在此状况下,交警把铲车叫来,并最终商定价格为5000元,事后又加要了800元。
对于此事,静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回应称,事故发生后,车上所载部分煤粉及煤包散落在公路上,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民警勘查完毕现场后,晋AA2816-晋AG968挂号重型车上人员要把自己散落的煤粉、煤包运走,就自行与村民协商所需装载转运货物的费用等,大队民警并未参与此事。
事故发生后,静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山西省晋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车辆的碰撞关系进行鉴定,委托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晋A98478号重型自卸货车驾乘人员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赵鹏是晋A98478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事故的驾驶员,经公安网查询赵鹏准驾车型为C1,与准驾车型不相符,大队将对赵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相关的处罚决定。(完)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