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11月施行 官方解读

2015年09月30日 16:21   来源:新华网四川频道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5年9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令正式印发,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和行业管理处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问:《办法》颁布的必要性?

   答:地理信息产业具有产业链长、关联度大的特点,涉及到国民经济建设诸多领域。近几年,我省地理信息产业以年均超过30%的增速迅猛增长,2014年增速更是达到52%,全省测绘服务总值逼近90亿元,带动相关行业业创造产值超过900亿;地理信息产业从业单位近1000家,居全国首位,甲级测绘资质单位41家,居全国前列。然而,随着市场迅速发展,产业规模不断壮大,市场主体快速多元化(民营企业超过60%),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给市场监管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一是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主体监管不到位,未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二是随着市场规模的不断壮大,市场竞争激烈,恶意压价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频发,从而导致测绘地理信息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影响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三是市县级测绘地理信息监管体制不顺、力量薄弱、监管手段缺乏;四是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失泄密现象时有发生,给国家安全和利益带来长期、潜在的危害。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既是落实国家方针政策、确保地理信息数据安全的客观需要,也是为规范我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问:《办法》突出了哪些主要内容?

   答:主要突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主体监管、建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投标监管制度、加强质量监管,维护用户利益、建立测绘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管理制度、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等内容。

   (一)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主体监管

   对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建立了测绘单位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解决了目前测绘资质属地化管辖存在的管理空白,强化对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主体的监管,防范未取得测绘资质、出借测绘资质等违法行为发生。《办法》要求测绘单位在注册地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分支机构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分支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其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应当纳入所属测绘单位的统一管理,执行国家有关测绘档案、保密、技术、质量等管理制度。

   (二)建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投标监管制度

   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项目招投标管理的规定,建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投标制度,从招投标源头上避免恶意压价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影响产业健康发展的行为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产品质量,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一是规定了招标单位和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义务。招标单位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预公告或者招标文件发出前,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书面告知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测绘法律法规,对招标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二是明确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投标的范围。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原则上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同时,明确了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范围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由项目主管部门确定测绘单位实施。

   三是规范了招投标价格。国家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在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的前提下,按市场原则自主定价,同时规定投标单位报价低于其他投标报价15%,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依法认定其投标无效。

   四是对招标和评标条件以及评标委员会组成进行了规范。为确保招投标的公平公正,要求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等条件,依法合理设定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等级、业务范围、资信业绩和项目技术标准等要求,不得设定与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无关的评标条件;为体现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专业技术性,要求以测绘地理信息为主的项目,测绘地理信息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二。

   五是强化了合同管理。为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规定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合同应明确约定技术、价格、工期、质量、成果保密、履约责任,以及依法进行成果汇交等有关事项。允许分包的,合同应当予以明确。规定技术设计、质量控制等关键性项目环节不得分包。

   (三)加强质量监管,维护用户利益

   为解决因测绘地理信息产品质量问题,影响用户利益,给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带来的隐患,建立了质量监管制度。一是建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监理制度,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生产过程的管控。结合我省测绘项目的实际情况,通过广泛调研,确定了投资超过200万元的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二是建立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验制度,确定对50万以上财政投资完成的成果,应当将测绘成果委托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方可成果提供使用,以确保成果质量和服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同时也避免了一些小微测绘项目因质检增加财政投入。

   (四)建立测绘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管理制度

   一是所有权和著作权保护。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复制、转借测绘成果,不得侵犯他人测绘成果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利用已有测绘成果的,应当在项目合同中注明其合法来源。

   二是统筹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源管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源获取、处理、分发服务,提高利用效率,依法确保地理信息基础数据的安全性、权威性和现势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同时规定开展测绘航空摄影应当依法报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获取的影像资料应当依法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三是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空间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 郭文 程忠 樊莉)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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