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地方经济首页 > 即时新闻 > 正文
中经搜索

专家:对违法要求群众提供各类证明的业务部门应问责

2015年10月08日 07:28   来源:中国青年报   王亦君

  9月中旬,民政部在征求教育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等主要婚姻证明使用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下发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公证事项和哈萨克斯坦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以保障大陆居民及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在通知执行过程中,有些群众反映一些地方、部门依然存在要求当事人出具此证明的现象。

  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李明舜教授表示,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俗称“单身证明”或“未婚证明”)不等同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只是客观记载了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而非婚姻状况信息,对需要掌握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办事部门而言,证明效力十分有限。

  通知规定,民政部要会同相关部门落实部门间信息核对的具体措施,使此项简政放权的工作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李明舜认为,部门间信息核对,是指对有法律法规依据、需要使用婚姻证明的部门,才能提供部门间信息核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无权也无需进行部门间信息核对。

  “民政部门不再出具证明,并不是不再为群众提供婚姻信息方面的服务,而是换了一种方式。目的是不再让当事人在婚姻登记信息使用部门和民政部门之间往返奔波,切实减轻当事人办事创业的负担,真正将简政放权要求落到实处。当前的关键是基层办事机构能否落实到位,能否克服懒政思想,让群众别来回跑腿。”李明舜说。

  据民政部社会事务司负责人介绍,目前民政部门已实现部、省两级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已基本实现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和在线婚姻登记。在历史数据补录方面,为推动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从2013年开始,民政部督促各地抓紧录入婚姻登记历史数据,并开发了历史数据补录系统,供各地免费使用。目前,全国婚姻登记数据库数据已达1亿多条。

  同时,民政部还积极与外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商谈数据核证共享事宜,2013年年底已经与外交部实现了数据共享核查,外交部掌握的数据正在分批次导入民政部数据库;与公安部签订《公安部与民政部关于信息共享快速查询的合作协议》;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共享工作已经达成共识。下一步,民政部将继续加大推进信息化建设力度,积极推动部门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据了解,目前许多地区已经开展了信息共享工作。各地通过婚姻信息共享,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减轻了当事人往返开具证明的负担。当前各地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后,已基本具备与相关部门间信息核对共享的基础,能够支撑部门间婚姻登记信息核对的需要。

  现实中,各式各样的奇葩证明很多,例如(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有的地方银行在为当事人办理相关业务时竟然要求一个不到法定婚龄的人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忆南认为,从法律角度来说,要求群众出具证明是增加群众义务,因此,办事部门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否则就是乱作为,办事群众可以直接说“不”。

  减少各种“奇葩证明”最有效的方式是这些证明不再被需要了。当前部分基层部门或单位如有法律法规依据,民政部门当然要出具,但是如果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依然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该怎么办?

  专家认为,最重要的是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把依法办事作为取消各类证明的前提。各部门应按照依法行政要求督促地方业务部门,对违法要求群众提供各类证明的业务部门进行问责,对基层办事部门违法向群众索取证明的行为说“不”。同时还应加强内部督促执行力度,各个部门或单位应对需要群众出具证明的事项进行梳理,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立即取消。对于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要对外公示法律法规依据、出具部门,并在政府部门间直接进行信息核实核对,不让群众奔波于各个部门之间。记者 王亦君

(责任编辑:石兰兰)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精彩图片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