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者在位于静海的“天津市药材集团太海医药有限公司乐仁堂药店”购买了价值3000元的冬虫夏草一盒。因为该药品的包装上既没有依法注明产地、规格,也没有生产企业和生产日期,因此购买者将药店起诉至法院。近日,本市静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认定药店存在欺诈,因此判令其返还原告货款并3倍赔偿。
原告屈某诉称,2015年5月4日,他在被告处购买了冬虫夏草一盒。产品包装底部宣传该产品具有“主治肺结核咳嗽,咯血”之功效。他购买后,在产品整个包装上没有找到生产厂家的任何信息,也没有找到生产日期,更没有中药饮片的批准文号。该产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依法应认定为假药。其宣传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和《广告法》的规定,该产品属于不安全食品。因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回货款3000元,并依法10倍赔偿。后来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将赔偿数额变更为3倍,即9000元。
被告药店的律师辩称,被告是具有经营资质的药店,售卖的为药品,也有验货证明,原告认为涉案中药饮片系食品,属主观臆断。被告所售中药饮片冬虫夏草是不需要批准文号的,且原告在没有去消协投诉也没有和被告协商的情况下直接诉讼,被告怀疑原告动机。所以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冬虫夏草为中药。
法院认为,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我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生产中药饮片,应当选用与药品性质相适应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不得销售。”被告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责任编辑: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