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改革 将建立职业年金

2015年10月13日 16:31   来源:红网   刘容

湖南召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动员部署会议。

  湖南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将建立职业年金

    备受关注的养老金并轨有了实质性推动。10月12日,湖南召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动员部署会议,正式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湖南省副省长蔡振红在讲话中强调,要准确把握“一个统一、五个同步”的改革基本思路,建立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同样的缴费标准、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从制度上化解“双轨制”矛盾。切实做到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全省范围内同步实施。

  个人缴费:养老保险占工资基数百分之八,职业年金占百分之四

  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湖南全省4000多万人,但25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游离在这一制度之外,成为制度全覆盖的“孤岛”。

  为进一步统筹全省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湖南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意见》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应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此次改革,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湖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社厅厅长胡伯俊在讲话中介绍,改革后还要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参加职业年金的范围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相一致,但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不再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的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因此此次改革后,涉及个人缴费的部分共占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2%。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部分都计入职工本人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样,每年按照国家公布的记账利率进行计息。

  改革前后待遇如何衔接?基本保证原有待遇不降低

  这次改革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确保改革前后待遇衔接好。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由国家规定以及由国家批准、省级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将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没有实行个人缴费,其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没有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因此将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胡伯俊指出,为更好地保持中人待遇的衔接,这次改革设定了10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部分有所限制。这样,基本可以保证原有的待遇不降低。

  养老金监管:单独建账、一岗双责

  意见规定,按照“制度统一、责任分担、总体预算、适当调剂”的原则管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改革后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仍由省、市、县分别管理,基金发放出现缺口时,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

  湖南省人社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杨长永指出,与此同时,在经办过程中,要有严格的经办流程,实行“一岗双责”制度,经办人员不仅有管理责任,还有监督责任。“人社部门已经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服务规程,我们省里面也即将印发。”杨长永说。

  其他规定:养老金不可提前支取但可继承

  根据《意见》,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责任编辑:庄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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