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婴被亲生父亲打残 孩子母亲诉撤销其监护权

2015年10月14日 09:41   来源:北京青年报   张倩

  今年8月,乐乐妈委托律师起诉丈夫,剥夺丈夫对乐乐的监护权摄影/本报记者 黄亮

  今年6月,刚刚出生两个多月的男婴乐乐被亲生父亲毒打致残,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抢救12天才脱离生命危险。乐乐母亲程女士一度想为丈夫开脱,但最终她决定选择离婚,并起诉剥夺他对儿子的监护权。这是全国首例夫妻间的监护权撤销诉讼。

  20多天之前,程女士从法律援助律师张红云处得到消息:对于自己起诉撤销丈夫监护权的案件,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已正式立案。不过在原定开庭日之前,张红云收到了法院寄来的特快函件,里面是一张中止本案诉讼的裁定文书。

  开庭日之前中止诉讼

  “十一”黄金周一过,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9958救助中心项目总监王昱就忙着办理开庭所需的各种手续。9月21日,他们接到了通州法院将于10月13日开庭的庭审通知。在这起全国首例妻子撤销丈夫监护权案件中,儿慈会9958项目部被列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丈夫监护人资格,指定9958项目部担任辅助监护人,共同监护乐乐。

  就在他们办完相关授权手续,迎接庭审的最后一刻,在原定庭审日前一天,来自通州法院的一封快递,让他们迈向法庭的脚步停了下来:信封里是关于乐乐案中止审理的民事裁定书。理由是“本案在审理申请人程某某申请被申请人李某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中,因被申请人李某涉嫌故意伤害,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现处于捕后侦查阶段。因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北青报记者查阅得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王昱告诉北青报记者,之前她从相关知情者处获悉,本来乐乐的父亲同意对儿子的监护权被剥夺。否则,他们也不会早在三周前就接到开庭通知书。现在一切准备就绪,又在庭前最后一天,收到法院发来的中止裁定,确实令人感到有些意外。

  一字之差和“不熟练”

  与王昱的感觉“突兀”不同的是,乐乐母亲的代理人、此案法律援助律师张红云,对这样的结果并不感到突然:“我曾接到法院主审法官的沟通电话。她告诉我,对于乐乐案这类特别程序案件,是否也应按照‘先刑后民’的审理程序,法院内部存在两种不同意见。我觉得因为毕竟是全国首例母亲提起撤销监护权的案件,很多案件都没有更多参照,法院决定启动中止程序,也是为慎重起见。但我认为,本案乐乐受到严重的损害后果已明确,乐乐父亲对殴打乐乐的事实也不否认,撤销监护权诉讼可以开庭审理,不用等待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 ”

  在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的细节上也耐人寻味。王昱手中的法院传票上的“2015年度通民初字第20387号”,“初”字上面被划了三条斜横线以示取消,并在原先的位置用“特”字重新标注。

  张红云律师说,这两个字的区别很大,“初”改为“特”表明该案不适用二审终结的普通程序,而适用一审终结的“特殊程序”,体现的是立法者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精密心思,让申请撤销监护权人资格案件,享有“一锤定音”的便利通道。

  今年年初,四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明确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应比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

  张红云说,立案庭法官曾告诉过她,这几年来,他们法院只受理过两三起监护权撤销案件,这或许可以解释为何会出现“一字之差”。而“不熟练”也体现在律师提交的诉讼材料上。法官也曾提醒律师,既然确定是参照特别程序审理,那就是“申请书”,而不是此前提交的“起诉状”。原告、被告也应该改成申请人、被申请人。

  全国仅两个成功案例

  法院和律师对于这起案件的慎重和“不熟练”,也是今年《意见》实施以来,各级法院极少受理以及律师极少参与“监护权撤销案”的真实写照。

  9958救助中心统计显示,家庭暴力的儿童救助比率一直在攀升。仅今年收到的因监护人施暴将孩子致残的救助申请,就至少有10多起。而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在《意见》实施至今的近10个月中,全国却只有个位数的监护权撤销诉讼,明显与未成年人受监护人伤害的数字不成比例。

  《意见》的参与人、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告诉北青报记者,《意见》实施近10个月来,其所掌握的诉讼案例只有两个。 “《意见》出台时,我很是激动了一阵。作为参与者,我当时在微博上用了这样的表达:一个激活沉睡28年‘监护制度’的《意见》。我判断因监护人失当而被撤销监护权的‘零历史’将就此打破,随之而来的是各地掀起的‘撤销热’。目前这种撤销诉讼的‘冷清’局面,是我始料未及的。我认为这和基层的政府部门和司法人员,没有意识到这是他们的责任有关。”佟丽华说。

  10月8日、9日,佟丽华参与了由最高法牵头组织的对全国350多名法官、检察官、警察、民政官员和律师的培训。针对通州法院“先立后止”的诉讼程序,佟丽华特别强调,在办理涉及撤销监护权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中,要严格遵循基本司法规律,要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优先考虑。“无论司法人员,还是父母以及公众舆论,最忌讳的是情绪化和随意性。”

  乐乐妈和两个“侥幸”

  前天,当张红云律师把法院的中止裁定告知乐乐母亲程女士时,在电话另一端的程女士沉默不语。

  早在9月23日下午,在接到法官的沟通电话后,张红云就前往医院,向程女士征询是否愿意自动撤诉? 张红云告诉程女士不同意自动撤诉,法院很有可能会下达中止裁定。“撤诉?我为什么要撤诉?撤诉了他出来后再打我儿子怎么办?”一连串的反问从乐乐妈嘴里蹦出,宽边黑色眼镜下,是她充满疑虑与不解的眼神。

  她本来早和张红云说好,开庭时由张红云全权代理自己出庭应诉。在法院中止裁定送来前,程女士曾希望能“侥幸”如期开庭,如她身边的乐乐也再一次幸运地闯过了生死关一般。此前,程女士在为是否自动撤诉而纠结的同时,同样还要面临一个更为重要的选择:乐乐的病情已经非常严重,医院会诊认为如果再做手术风险极大,建议孩子出院“保守治疗”。

  在家等死?还是赌命一搏?程女士在反复思量后,最终决定再次手术。或许是爱能创造奇迹,手术三周后,乐乐的生命体征开始好转,不但四肢活动加强,一直以来的眼神不会追物,也得到了改善。

  只是程女士提起的诉讼并未如此“侥幸”,当张红云律师在电话中告诉程女士,根据“先刑后民”的审判原则,她提起的撤销丈夫李某监护权的诉讼,将要等到李某对乐乐“故意伤害”一案审结后进行。她深叹一口气说道:“看来就只能等了,只是不知乐乐能不能等到那一天。”

  本版文/本报记者 张倩

(责任编辑:石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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