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下称北京交管局)局长宋建国的司机杨常明,利用宋建国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办理机动车号牌提供帮助,收受他人给予的款项共计人民币43.8万元。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杨常明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在案扣押款项中的人民币43.8万予以没收,余款人民币6万元折抵罚金。杨常明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他为请托人申领的“京A”和“京C”机动车号牌并非法定的“不正当利益”,因此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
北京高院查明,2009年8月至2012年8月间,杨常明作为北京市交管局局长宋建国的司机,接受张某请托,通过宋建国的审批,或者利用宋建国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张某及其亲友办理10余副“京A”机动车号牌提供帮助。为此,杨常明先后多次收受张某给予的款项共计38万元。
2010年3月至2011年11月间,杨常明接受李某的请托,利用宋建国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李某亲属办理3副“京A”机动车号牌提供帮助。为此,杨常明收受李某给予的款项0.8万元。
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间,杨常明接受北京高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请托,利用宋建国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北京高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办理5副“京A”机动车号牌及1副“京C”机动车号牌提供帮助。为此,杨常明先后多次收受李某给予的款项共计5万元。
交管局办公室秘书科原科长王某的证言显示,2006年11月,杨常明随宋建国调到北京市交管局任宋建国的专职司机。杨常明曾找他办理过大约10副左右的车牌,一般是杨常明找到王某,王某让杨常明把需要办理车牌的车主姓名、车辆信息给他,他在A4纸上写上这些内容,在底部注明是宋建国的司机杨常明交办,再找相关领导签字审批,然后把审批单传给车辆管理所值班室,之后车辆管理所通知杨常明或车主办理车牌。
北京高院认为,杨常明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杨常明在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代为退缴全部赃款,缴纳全部罚金,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终审判处杨常明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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