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养老服务体系 青海省将全面推行老年人意外险

2015年10月17日 11:09   来源:西海都市报   

  凡具有我省户籍或在青常住(三年以上)的60岁及以上老年人均可自愿购买 每人每年补助10元,特困老人补助30元 扶老人者或将有奖励金

  青海新闻网讯 老人摔倒了,您会扶起来吗?有人会毫不犹豫,但也有人考虑再三。针对这一全国性难题,为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效化解养老机构和居家老年人意外风险,我省出台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险办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给予适当保费补贴,引导和鼓励老年人家庭或养老机构购买意外伤害险。

  就这一政策,10月15日记者采访了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处长张作森。“我省在建设老年人意外伤害风险制度,促进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业,提升老年人养老保障水平等方面走在了西部地区乃至全国前列。”张作森说,我省之所以率先出台这个针对老年人的《保险办法》,就是想通过商业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居家或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给予相应赔偿的一种保险。也就是说,老年人购买了意外险,如果遇到摔倒、撞伤等意外时,后期各项就医、疗养费用就得到了一定的保障,“老年人摔倒没人扶”的现象也会大大减少。

  据悉,《保险办法》规定,凡具有青海省户籍或在青常住(三年以上)的60岁及以上老年人,均可参加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各级财政对参保老人应缴纳的保险费给予补贴。其中,特殊困难老年人每年补助30元、其他老年人每年补助10元。“初步拟定的参保方式有三种,分高、中、低三个档次,满足不同购买能力老人的需求。比如低档每人每年30元,中档每人每年50元,高档每人每年100元,减去政府补贴的10元,老人只需用20元、40元、90元购买保险,享受全年的保障。子女也可以通过购买这类保险尽孝。”张作森说。《保险办法》还提出了对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的全覆盖,同样保障了在养老机构生活的老人。

  值得一提的是,《保险办法》确定的保险范围包含了伤残或死亡保证金、医疗费用赔付、照护费用赔付,以及养老机构老年人因意外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赔付,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为防止和减轻老年人人身伤害进一步扩大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赔付。

  对此,张作森介绍,就目前在全国而言,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亮点纷呈:全面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险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两项制度;政策覆盖全部老年人;财政2015年对全省自愿参保的老年人实施补贴;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将在年底前实现100%参保。“确定下来具体的参保方式后,对于扶救老人的好心人,经核定也会给予一定的奖励金。如此一来,我们青海的老人摔倒了,不怕没人扶。”张作森说。

  目前,省民政厅正在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选择符合条件、落实能力强的商业保险公司,实施该项目。预计年底,实现覆盖10%以上城乡老年人和100%的养老机构。本报也将及时了解,报道最新动态,敬请关注。

(责任编辑:庄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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