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18条措施支持养老服务业

2015年10月22日 10:24   来源:山西日报   

  发挥社会力量主体作用 加大政府支持配套力度

  社会力量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不仅能按床位得到一次性建设补助,还能按年份领取运营补贴。10月19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省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措施》,内容包括发挥社会力量主体作用、加大财政资金支持、推进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实施产业创新驱动四个方面,共18条,旨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加快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

  社会力量,是指民间资本、社会组织、企业法人等。为充分发挥他们的主体作用,我省规定,放宽养老服务业准入,实行“先照后证”,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养老服务领域,全部向社会力量开放;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在城市和农村社区举办老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机构养老服务,鼓励其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异地互动等形式的养老集团。

  在加大财政资金支持方面,我省将从建设补助、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制度入手。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满一年的,给予5000元/床一次性建设补助。运营补贴标准按自理、半失能、失能老人分别为每人每年1200元、1800元和2400元;对社会力量投资分别在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省级福彩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奖励。

  为推进配套政策措施落实,《通知》涵盖多个领域。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业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应优先给予用地保障;盘活利用社会闲置资源,改造闲置医院、学校、培训机构、楼馆场所等可利用社会资源;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此外,政府还将设立养老专项扶持资金,通过财政补助、风险补偿等方式,推进实施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

(责任编辑:庄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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