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提出,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群。
据省医疗保险中心主任田玉水介绍,《意见》中的大病是针对住院费用而言,以住院的政策范围费用自付部分超过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线的多少为衡量依据。
《意见》提出,到2017年,我省将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切实解决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我省将提高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意见》提出,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
2015年大病保险对患者经基本医保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并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最大限度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对已经签订协议且赔付比例低于50%的,由当地政府和承办保险公司协商,及时调整到50%以上,确保参保居民权益,有效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并适时推进省级统筹
建立稳定长效的筹资机制。《意见》提出,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等因素,精细测算,科学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
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年度提高筹资时予以统筹安排。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多渠道筹资机制,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大病保险工作实行市级统筹,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各地开展大病保险工作情况,适时推进省级统筹。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探索建立覆盖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实行大病报销即时结算
《意见》提出,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民政等部门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并逐步推进与财政管理系统的互联共享。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保险监管部门共同制定大病保险的具体筹资标准、报销范围等基本政策。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保险业务监管费;2015年至2018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金。
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商业保险机构加强与基本医保经办服务的衔接,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保支付情况,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建立大病保险结算信息系统,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之间实时互联互通,实行大病报销即时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