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每月1500元好处费,出租车司机赵先生同意将自己的出租车牌给朋友李先生“套用”做生意。不想,李先生驾驶套牌车发生事故后逃逸,导致赵先生也受到“牵连”。二人不仅受到了行政处罚,还遭到起诉,最终被法院判决赔偿12万余元。
赵先生原是一名出租车司机,2014年3月,他经人介绍认识了李先生,李先生透露说,自己买了辆报废的汽车,想开黑车挣点钱,提出每月给赵先生1500元好处费,套用赵先生的出租车号牌做生意。
赵先生一想,只是出借车牌每月就多收入1500元,便欣然同意了李先生的提议。于是,赵先生向公安机关和出租车公司假称自己的出租车号牌丢失,并顺利补领了新的出租车号牌。之后,赵先生便将出租车号牌给了李先生。事后,李先生将号牌套用在其购买的报废汽车上,搞起了非法运营。
然而,不久后的一场意外曝光了两人的“套牌生意”。2014年6月20日清晨,李先生驾车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并因心虚弃车逃逸。事故经交警认定,李先生驾驶报废的汽车悬挂挪用的车辆号牌而发生交通事故弃车逃逸,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发后,赵先生和李先生均受到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赵先生因害怕出租车公司知道此事对其进行处罚而选择了离职。而事故中的张某对赵先生、李先生提起诉讼,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赵先生作为职业的出租车司机同意并协助李先生套用其驾驶的出租车号牌发生交通事故,其与李先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赵先生、李先生连带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2万余元。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