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日发布两份公告称,将构建更加开放、更具竞争力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和实施更加灵活、更为有效的人才流动政策,大力集聚创新创业人才,大力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大力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其中,将重点引进创业、创新创业中介服务、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企业高级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企业家这五类人才,以满足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建设需要。
这两份公告分别是《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关于完善本市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上述政策将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备受国内人才关注的直接落户方面,上海规定了数种可直接落户的条件。
一是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二是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上海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的,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三是在上海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5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5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四是上海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已经完成在上海市投资累计达到3000万元的,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五是同时满足:运营上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不低于10%的创始人;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这些条件的企业家,可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实施办法》同时对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人才、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企业高级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和企业家做了明确界定。
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方面,实施意见明确支持双向兼职,规定上海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可以到科技企业兼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技术攻关服务,并获得相应报酬。企业创新创业才也可以到高校、科研院所兼职,担任研究生兼职导师或指导教师。
为鼓励科研人员安心离岗位创业,《实施意见》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予以保障。如,离岗创业的科研人员在创业孵化期3至5年内,保留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保障基本工资待遇,除受到规定的处分(罚)外,每年可以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原单位代为缴纳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可以正常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聘任,并可连续计算工龄及本单位工作年限等。
为了充分尊重科研人员与相关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实施意见》规定科研人员流动所涉及的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兼职报酬以及相关福利待遇等,均可由相关各方通过协商的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