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缓刑期内醉驾 昌平法院依新刑法判决
听到宣判结果,被告人张某表示不上诉
昨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其中对刑法第六十九条有关合并执行问题作出了新规定。今天上午,昌平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张某依照刑法修正案(九)的新规定,将比新法颁布前少服拘役两个月。据悉,这是刑九颁布后本市依新法判决的首例有期徒刑与拘役合并执行案。
检方指控
男子缓刑期醉驾被捕
现年35岁的张某是黑龙江省人,2014年8月5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昌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
今年9月16日晚上11点,张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的奥迪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东关二条麦当劳餐厅门口处时,车辆碰到了过路的男子王某。民警到现场后发现张某喝了酒。
经检测,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110.7毫克。经昌平交通支队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其属于醉酒驾车,警方随即将张某刑事拘留。
而当时,张某还处在缓刑考验期内。缓刑考验期还未过去,张某就又一次因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捕。
当庭宣判
数罪并罚判1年3个月 被告人称不上诉
今天上午9点,张某站在了昌平法院的被告人席上,法官宣读判决书。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而由于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对其撤销缓刑。故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拘役两个月,罚金2000元,并撤销张某的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3个月,罚金2000元。
张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官说案
依新刑法判决 被告人少服刑俩月
宣判后,记者采访了该案的主审法官于广丹。于广丹表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的判决,与其所犯新罪刑罚合并执行。但张某所犯的危险驾驶罪,只规定了拘役的处罚范围,依法只能对张某判处拘役。对于如何执行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合并,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而按照昨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照新法,张某被判处的拘役两个月将不需单独执行。
她进一步解释,新刑法第69条第2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张某此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的判决的执行。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罚金2000元,与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2000元。
于广丹表示,“此前有期徒刑和拘役两个刑罚分别执行。也就是说,张某服完一年三个月的有期徒刑后,还要再被拘役两个月。现在依据新法,张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依法将不必再另行执行拘役的刑罚,拘役将被有期徒刑所吸收。
“这是因为在刑法修正后,我们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于广丹表示,因新的刑法对被告人有利,所以虽然张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新刑法实施前,法院也可以依照新法对其进行判决,“如果新法的实施对被告人更有利,我们要采用对被告人更有利的判决”。
(作者:曹博远 洪雪)
(责任编辑: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