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起部分交通违法行为入刑 天津加大治理力度

2015年11月03日 16:14   来源:北方网   

  记者从交管部门获悉,随着《刑法修正案(九)》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如校车客车严重超员超速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情形纳入危险驾驶罪,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以及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驾驶证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为此,本市公安交管部门采取措施加大治理力度。

  根据新法,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的处罚由最高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行为的处罚由最高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也由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严重超速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由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盗用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等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均由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

  对此,全市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查违法犯罪行为,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依法严厉打击危险驾驶犯罪活动,如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严重超速以及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和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等行为依法严格查处,依法立案查处;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强令、指使、纵容驾驶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或者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坚决依法查办等。

(责任编辑:庄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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