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管局原副局长张惠民受贿238万元 获刑7年

2015年11月07日 09:25   来源:北京晨报   

  北京市交管局原副局长张惠民利用职务便利,向多人索贿、受贿226万元,并为他人办理京A车牌,收取他人12万元的好处费。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张惠民有期徒刑7年,判处其下属交管局科信处原副处长王建国犯受贿罪、介绍贿赂罪,有期徒刑5年6个月。

  指控 受贿200余万元

  据检方指控,2007年至2010年,张惠民在担任交管局某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向翟某索取180万元、收受翟某40万元、收受梁某6万元。此后于2010年至2012年,张惠民在担任交管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刘某及其朋友审批、办理京A车牌,收受刘某12万余元。检方认为,张惠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辩护 具有自首情节

  张惠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张惠民在纪检监察机关主动交代了专案组不掌握的受贿238万元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翟某公司中标是因为与交管局一直有业务往来,符合项目要求,张惠民并未利用职权为翟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未给国家造成任何损失。此外,张惠民仅为梁某提供一些信息,并未利用职务便利左右中标结果,而与刘某也是多年朋友,有一定特殊性,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据了解,案发后张惠民在家属的帮助下将受贿款项30万元退缴至检察机关,在法院审理期间,张惠民在家属的帮助下又将受贿款100万元退缴至法院。

  同案 下属介绍贿赂

  记者了解到,张惠民在受贿过程中,其下属交管局科信处原副处长王建国则充当了“介绍人”的角色。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3年,王建国在担任交管局科信处副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自己购房及还贷款为由,向翟某索要105万元、向梁某索要15万元。2007年,在王建国的介绍下,张惠民收受了翟某4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建国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介绍贿赂罪。

  庭审中,王建国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王建国有自首情节,系初犯,积极退还赃款,且王建国揭发检举张惠民受贿40万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判决 二人一并获刑

  一审法院认为,张惠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其中180万元系索贿,应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法院认定,张惠民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受贿198万元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退缴大部分受贿款项,故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结合本案其他情况,法院一审判处张惠民有期徒刑7年,此外对于张惠民受贿所得238万元,除已退缴部分外,余款108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而对于王建国一案,法院认为王建国构成受贿罪,且系索贿,应依法从重处罚。王建国还在翟某与张惠民之间进行联系、沟通,促使张惠民的受贿行为得以实现,情节严重,其行为又已构成介绍贿赂罪。

  鉴于王建国在因其他案件被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谈话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介绍贿赂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还受贿款项,故对其所犯受贿罪依法减轻处罚,对其所犯介绍贿赂罪依法从轻处罚。

  不过法院表示,本案中王建国供述张惠民受贿40万元的事实,属于如实供述其介绍贿赂罪行中应当供述的内容,不符合立功的法定要件, 故其辩护人的此点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数罪并罚,一审判处王建国有期徒刑5年6个月。

(责任编辑:庄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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