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探索公租房租售并举 公租房住久了不想搬可买下

2015年11月11日 11:32   来源:大河网   李肖肖

  制图/郑萌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若干意见》(下简称《意见》),对公租房的管理做了进一步规定。

  其中提出,对于在公租房住到一定年限的承租人,可申请购买,但总体公租房销售数量不得超过总量的30%。

  租住一定年限能购买

  《意见》提出,探索实行公租房租售并举。公共租赁住房要首先满足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承租需求。省辖市、县(市)政府可根据本地保障房数量,结合住房保障总需求,对政府拥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探索实行先租后售、租售并举。用于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总套数的30%。

  用工集中企业、社会投资主体经批准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整体转让,但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和用途,不得分割出售。省辖市、县(市)实行租售并举期间,不得新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对象租住一定年限(一般为3~5年)后,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选择申请购买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全部或部分产权,也可继续承租;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予以腾退,不得申请购买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公租房价格可适当优惠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建的商业用房、商品住房,由产权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出售或出租。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参照周边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或按照评估价格确定,市、县级政府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给予一定优惠。具体销售价格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不得在标示价格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保障对象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由原产权人从出售收入中列支缴存。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前按照廉租住房立项建设并实行租售并举的,产权处置与管理仍按原规定及合同执行。  (记者 李肖肖)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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