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舜尧 实习生 胡艺晨)日前,湖北省出台若干条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计划到2020年,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275万人,引导约5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100万人次以上,农民工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显著提高。
加强职业培训
意见提出,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大力开展“春潮行动”等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加大培训资金投入,改进培训补贴方式,落实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构建培训机构平等竞争、农民工自主参加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
其中,对企业组织农民工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农民工自费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所在企业应从教育培训经费中给予补贴。
在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将实施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鼓励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在就业地或户籍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在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方面,在建设领域和其他易发欠薪的行业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建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支付工资。
同时,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纳入“黑名单”,录入企业征信系统,并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模可落户城市
为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意见提出,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促进有意愿、在城镇有稳定就业和住所(含租赁)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有序落户。
其中,将全面放开小城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武汉市可通过积分落户制度合理控制人口规模。准予获得劳动模范、市(州)级以上优秀农民工称号者与技师、高级技师在相应辖区居住地落户。
同时,逐步推动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持居住证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等基本权利。
其中,将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确保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平等有序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要按照就近就地入学的原则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与城镇户籍学生(儿童)混合编班,统一管理。
(责任编辑: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