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保障职校生权益 实习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2015年11月19日 15:04   来源:齐鲁晚报   

  不举办职业教育的区市要给市本级财政上缴一定比例的附加费、中职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低于普高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5倍……11月1日起,《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正式施行。为职教经费投入撑起法律“保护伞”,青岛此举全国首创。本次立法还以“最严苛”的条款,保障实习学生的权益。

  中职经费至少是普高经费1.5倍

  青岛市职业教育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历经两年调研、起草、论证,被批准的《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1月1日正式施行。

  为建立全方位的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保障体系,《条例》首次明确,“中等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得低于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5倍”、“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不得低于当地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0倍”、不举办职业教育的区市,应当将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30%上缴市本级财政;当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达不到30%的区市,差额部分应当上缴市本级财政。这些经费政策将进一步提高市政府统筹职业教育的能力。《条例》以立法的方式对职业教育经费提供保障,在国内还是首创。

  此次出台的《条例》还规定政府应当设立校企合作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接纳学生顶岗实习和教师顶岗锻炼的单位、扶持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企业开展校企合作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

  学生实习报酬必须按月直接发放

  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然而,学生在顶岗实习的过程中常出现工资、安全等方面的纠纷,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在此次立法过程中,青岛在确保立法严谨准确的基础上,将人文关怀的元素注入到立法之中。以“最严苛”的条款,保障实习学生的权益。

  《条例》为实习学生提供了从实习协议签订,实习责任险、实习待遇、实习岗位等一系列保障。其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实习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并在三方实习协议中明确报酬标准”。 

(责任编辑:庄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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