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汤线原车主们的经历,不是个案。
记者采访中获悉,2012年以来,类似的客运班线营运权纠纷,在浙江、安徽、江苏等地也先后出现,虽然矛盾爆发的具体形式各有不同,但其根源,与客运行业20年的政策嬗变密不可分。
以焦汤线为例,原车主们认为:“为什么我们买下了车子、跑开了市场,最后车子和经营权却成了别人的?客运公司凭什么‘一夜之间’成了线路的直接运营者?”
对此,西安金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蓝田县蓝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恒丰客运有限公司、陕西恒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4家公司也是“满腹苦衷、一言难尽”。调查中,4家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均接受了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他们认为,从接受挂靠到股份制改造、公司化经营,公司与原车主间的合作都是严格按照国家政策,一步步进行的。而现在,大家却要耗费大量精力,应对部分原车主的经常化的“维权”行动。
“个体经营退出客运市场,是国家‘清理整顿、规范市场’的要求。”公司方表示。这一说法在主管部门得到印证——市运管处客运科科长陈钢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国家提高运营门槛,对企业进行资质评定,同时将个体营运清理出部分线路。
“王润平所在的焦汤线,虽不超过150公里,但也不属于允许个体运营的三类线路,属于需要清理之列。”陈钢表示,这种情况下,具有资质的“客运企业”获得了焦汤线的线路经营权。
而对于王润平人等来说,要重新获得客运班线经营权,只有工商注册的公司还不够——因为客运属特殊行业,还必须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
“目前,焦汤线的营运权属于4家公司,2017年才能到期。”陈钢说,届时,4家公司未出现大的过失和问题,营运权一般都会延续;否则,进入招投标程序,重新许可。
王润平要求“解除挂靠”的目的,是为了拿回车辆所有权。但线路经营权属于行政许可,并不会随车辆所有权转移。
而在几家公司看来,王润平等多年维权,是未将自己的身份搞清——“股改后,原车主的身份仅是‘线路投资人’,而非‘企业股东’,显然不能以股东享有的责、权、利来衡量”。
双方旷日持久的纠纷,似乎很难找到解决的出路。
历史形成的“挂靠经营”,带来的产权不清晰,是导致近年来各地客运班线经营权纠纷的导火索。代理过浙江永康、安徽合肥等地多起车主维权案的律师陈岳琴,曾通过媒体呼吁,将“客运班线经营权入《物权法》调整”。
据了解,在《物权法》尚无相关依据的情况下,我国近几年已有的司法实践中,是否承认“作为无形资产的客运班线经营权属于‘物权’”,成为判决的关键。认识不同,结果完全相反。
一种判决是承认班线运营权的财产属性,判给个体车主;另一种判决是回避客运班线经营权的财产价值,将其看成单纯的行政许可处理,驳回车主以民事诉讼方式要求确认班线经营权的诉请。
而根据管理部门规定,客运班线经营权是有期限的,而非永久。比如,2007年7月30日出台的“陕交运发[2007]100号”文有明确表述,要在“清理挂靠经营,推行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工作中,教育企业和经营者摒弃在思想上长期存在的线路资源是永久的、长期的、世袭的错误观念。
国内其他省份管理部门也一再重申,在客运班线经营权到期后,只有重新申请获得许可,才可重新获得经营权。
广东省还特别强调“不论客运班线具有哪些历史缘由”,根据《行政许可法》和道路客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获得省交通运输厅许可的经营者,才拥有客运班线的经营权。
并且,现实中的复杂利益纠葛并非一纸规定就能解决所有问题。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何保障“被退出”车主的权益成为焦点。
焦汤线纠纷中,原车主们在维权中表示:按照合同,自己的线路经营权早在2002年挂靠时,就已过户给客运公司,购置的车辆也同时“抵押”给公司,但他们“没有得到补偿,证件、发票等也被收走。这样的‘哑巴亏’该向哪里诉?”
有观点认为,线路经营权本身就是国家的,当初个体经营者也是无偿取得。现在,国家要提高营运门槛,原车主们该受益的也都受益了,怎么还能再要求补偿?
但也有媒体发表学者观点:“挂靠”的形成,是由于国有资本和企业能力不足,政府调动民间力量和资本形成了相对成熟的运营线路。收回经营权,实质是对产权的一种征收,应该进行合理补偿。
据媒体报道,2009年,金华市对34条农村客运线路和140辆客车展开公司化改造,对到期客运班线,按车辆平均收益的3倍加车辆残值给予原承包、挂靠经营者一次性补偿。线路未到期、但车主选择提前退出的,除获得同等补偿,还可参照剩余经营期限预期收益额获得另外补偿。这一做法得到了不少挂靠车主的认可。
与此同时,对政策执行中的“失范”监督也不容忽视。
客运公司股改中,针对原车主的车辆产权和客运经营权,各地采取办法不尽相同:全资收购、将资产转为股份分红、不同层面参与公司管理保障利益,等等。当然,也不乏个别公司打着政策旗号,恶意收购、侵占车主利益的现象。
“因此,对政策施行中的规范化保障尤显重要。”有业内人士表示:相关管理部门须制定切实、具体、可行的股改和公司化运营规范和要求,并配合严密监督手段,以保证公司线路改造中的权利、义务明晰、合理。——“只有严格化、规范化,才是推行公司化、集约化,建立规范有序交通运输市场的必由之路”。
(责任编辑:石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