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规定:献血之日起5年内可无偿使用血液

2015年12月04日 15:01   来源:沈阳晚报   

    12月3日,记者从市政府了解到,《沈阳市献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已于日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调整了对献血者的奖励激励政策,规定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可无偿使用血液,5年后可无偿使用与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提高对献血者的优惠比例

  我市自2001年以政府令形式发布《沈阳市献血管理办法》,建立了无偿献血制度。《办法》规定献血者的年龄为18-55周岁,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年龄也可延至60周岁。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超过400毫升,再次采集要间隔至少6个月。如果是血小板,每次单采不能超过2个治疗单位,采集间隔至少2周以上,每年至多采集24次。

  与此前的政策相比,修订后的《办法》调整完善了献血激励奖励政策,显著提高了对献血者本人及其亲属的优惠比例。以往,献血者要自献血3个月后方可在5年内无偿使用血液。《办法》修订后,规定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即可在5年内无偿使用血液,5年后无偿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如果累计献血800毫升以上,由市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奖励,并终生无偿使用血液。献血者捐献单采血小板的,献血量按照一个治疗单位折合全血800毫升计算,这一标准远高于国家相关奖励中折合200毫升的比例。对于配型成功并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的,献血量也按照捐献一次折合全血800毫升计算。

  无偿献血,家属同样受益。《办法》规定,自献血之日起3个月后,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5年内可以无偿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配型成功并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终身无偿使用累计不超过800毫升的血液;达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标准以上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自献血之日起3个月后5年内可以无偿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稀有血型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自献血之日起3个月后5年内可以无偿使用与其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实行无偿献血互助金制度

  我市还将实行无偿献血互助金制度,公民临床用血时,医疗机构除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血液采集成本费(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同时还要按每200毫升收取200元无偿献血互助金。这笔资金由市献血办保管,期限为一年,待用血者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沈阳市献血后,按照其献血量计算并返还互助金。如果超过保管期,互助金不予返还,将上缴财政用于发展献血事业。

  今后,我市将建立血液管理信息网络系统,规范信息的发布和处理。《办法》规定,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对血液采集、供应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和突发事件时血液的调集。经市政府批准后,血站可以在紧急状态下公布采血供血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可能引起社会公众恐慌的血液信息。为鼓励团体献血,《办法》规定今后每年1月、9月为“无偿献血活动月”,倡导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活动月中组织开展集体献血活动。

(责任编辑:庄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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