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考培训导师带学生喝酒出意外 学生索赔上法庭

2015年12月09日 13:52   来源:兰州晚报   许沛洁

  学生报名参加艺考培训,培训机构导师相邀学生前往酒吧喝酒,期间发生斗殴事件,艺考学生被打伤。事件发生后,家长找培训机构评理无果后,学生将学校和导师告上法庭。昨日,城关区法院公布该案的一审判决。

  酒吧斗殴学生受伤

  经审理查明,小璇(化名)于2014年8月参加兰州艺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航培训中心)的考前辅导课程学习,因是外地学生,小璇住宿在艺航培训中心附近宾馆。

  2014年8月5日,艺航培训中心培训人员陶某带领学生到五泉山拍摄微电影,拍摄结束后,陶某邀请小璇及另一名学生一起到酒吧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离开酒吧,在酒吧门口小璇因醉酒与他人发生口角,被他人击伤左眼。小璇随即被送往兰州大学第二医院治疗,放射检查认为原告左侧玻璃体内点状高密度灶、左侧眶周及眼睑挫伤。2014年8月20日,小璇到兰州普瑞眼科医院就诊,花费医疗费88.1元。2014年8月26日,又前往甘肃省徽县人民医院就诊,花费医疗费40元。2014年9月,原告到西安市第四医院西安交通大学附属广仁医院就诊。截至2015年1月,小璇因眼伤,多次前往医院就诊。

  2014年10月18日,小璇向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张掖路派出所报警,张掖路派出所民警对小璇及陶某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目前该案尚未侦破。2014年11月4日,经张掖路派出所委托,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伤情鉴定中心对小璇的伤情进行鉴定,认定小璇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小璇及其母亲多次找学校协商处理此事,学校不理会,于是,小璇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兰州艺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陶某赔偿211,334.53元。

  培训中心不肯担责 导师声称已尽义务

  被告艺航公司辩称:本案应当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中止审理。原告小璇系因与他人发生口角后,遭受他人打击受伤,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个人行为承担责任。被告与艺航培训中心无关,不是侵权主体,与原告受伤无任何因果关系,不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责任。

  被告陶某辩称,小璇受到第三人伤害的刑事

  案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故本案中原告因第三人故意伤害而遭受的损失,应当待刑事案件侦破后,由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陶某认为自己不是侵害原告健康权的侵害人,一起去酒吧是应小璇的要求去的,自己未劝酒,小璇喝醉之后与他人发生冲突,自己为了保护小璇也受到伤害,从这点看已经尽到保护义务。

  法院一审宣判:学校导师都要赔偿

  城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安机关虽对原告被他人击伤构成重伤一事刑事立案,但由于报案时间与案发时间相隔过久,监控视频已被删除,原告及被告陶某均未能提供有效线索帮助公安机关破案,案件自原告2014年10月18日报案至今未能侦破,本案如长期不予处理不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本案先行处理二被告民事责任问题。

  从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和庭审情况来看,原告受伤致残是多重原因所致,被告陶某虽不是直接打伤原告的侵权人,但被告邀请原告到酒吧喝酒是原告受伤的原因之一。被告陶某作为艺航培训中心的培训老师,明知原告是在校高中学生,缺乏对饮酒后果及酒吧等娱乐场所的认知,仍邀请原告到酒吧喝酒,且对原告过量饮酒未加以提醒、劝阻,也未在原告醉酒后与他人发生争斗时有效保护原告,存在过错;另外,被告陶某是艺航培训中心培训老师的身份,艺航培训中心对其培训老师存在疏于管理的问题;另外,艺航培训中心明知原告系外地学生,在原告眼睛受伤后既未对原告受伤原因及伤情进行了解,也未及时报警,由此可见,艺航培训中心对其培训老师、学员均疏于管理和教育,也存在过错。法院判决:一、被告兰州艺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小璇赔偿金20,000元,被告陶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小璇赔偿金3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记者许沛洁)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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