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提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实施了36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即将宣告终结。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后,新政何时落地就一直备受关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完成后,就意味着政策落地了。
针对一直争议较大的“代孕”问题,草案首次明确,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
修正案草案规定,根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新形势,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草案提出,本修正案自2016年1月1日(下周五)起施行。
现状 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2.43亿
全国人大今日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自1999年我国进入人口老龄社会后,人口老龄化呈现出规模大、来势猛、占比高和“未富先老”等特点。截至2014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有2.12亿,占人口总数15.5%,其中65岁以上老年人口1.37亿。预计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43亿。
此前,新华社文章称,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司负责人表示,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人口形势发生了转折性变化,人口总量增长的势头减弱,人口结构性问题突出,劳动年龄人口开始减少,老龄化程度加深,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难下,人口均衡发展的压力增大。
早在1980年,党中央发表的《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就指出,到30年后,特别紧张的人口增长问题可以缓和,也就可以采取不同的人口政策了。
这位负责人表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根据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作出了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战略决策,指明了生育政策调整完善的方向。
在单独两孩政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的基础上,十八届五中全会审时度势,科学决策,作出了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的重大决策,符合国情、顺应民意,正当其时,也兑现了当初的政治承诺。
焦点一 “第十八条”修改为“提倡生二孩”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我国人口计划生育领域唯一的一部法律,自2001年审议通过后至今未修改。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2年正式实施,其中第18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这条规定与全面二孩政策内容相悖。
《法制晚报》记者注意到,草案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焦点二 强行“结扎”、“上环”将成历史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中,奖励与保障的条款也进行了修订。
按照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区、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草案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
这意味着,今后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将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同时,草案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根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新形势,草案还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另外,草案中还删除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规定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焦点三 “全面禁止代孕”拟写入法
代孕是指将患者夫妇的受精胚胎,植入另一个女性的子宫,由该女子替他们完成“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的过程,俗称“借腹生子”。代孕改变了传统生育方式,对传统的生育观和法度都提出了挑战。
“代孕”技术的实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涉及社会、道德、法律等一系列问题,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伦理和社会道德相违背。
专家指出,虽然代孕是对不孕不育夫妇的一种补救方式,但事实也证明,不少代孕所诞下的试管婴儿出生后容易存在缺陷。
目前,我国禁止代孕的法律缺失,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尚未完全理顺,基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力量薄弱,代孕案件存在发现难、取证难、处罚难的现象。
《法制晚报》记者注意到,草案中还增加规定,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伦理审查机构以及管理制度的医疗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具体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草案明确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
解读
“抢生二孩”如何处理?
近期,对于政策窗口期的“抢生”行为是否处罚成为社会关注热点。此前,湖南省卫计委称,对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公布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其配套法规修订施行前,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不作实质性处理。随后,国家卫计委表态称,“全面二孩”政策必须依法启动实施。在此之前,各地各部门都必须认真执行好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维护良好的生育秩序,不得自行其是。
3日,湖南省有关方面回应称对于之前公布的决定目前已经叫停。
法晚记者梳理发现,对于政策窗口期的“抢生”行为,大部分省份明确表示,在“全面二孩”政策落实前,不符合条件生育“二孩”的仍属违反政策,或将被罚款。还有一些省份则回应说,政策尚未落实,暂不表态。
如北京、四川、山西、内蒙古、青海等多地表示,“全面二孩”政策将严格依据国家卫计委强调的“全面二孩政策必须依法启动”来实施,生育政策仍按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执行。
在“单独二孩”实施前采取灵活政策的安徽,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还未具体研究“全面二孩”。
此外,针对政策的落实,上海和北京卫计委均表示,目前正在研究实施“全面二孩”政策的具体方案,开展目标人群测算,研究制定政策衔接办法。浙江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则表示,一旦国家方案公布,浙江会在第一时间落实好政策。
“计划生育”大事记
1.1971年7月,国务院批转《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把控制人口增长的指标首次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2.1980年9月,党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3.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把计划生育确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
4.1991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明确贯彻现行生育政策,严格控制人口增长。
5.2002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
6.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7.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